2020年浙江法院个人破产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2020年浙江法院个人破产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2020年浙江法院个人破产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2: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3:金某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4:钱某柱、杨某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5: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
案例6:杨某清、潘某珠个人债务重整案
案例7:黄某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8:柯某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破产企业股东连带责任;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
【受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瑞安市××街道××路××幢××号
【管 理 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蔡某原系温州某机械公司持股30%及负责销售的股东,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6年5月3日被平阳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清算过程中,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控股股东躲避送达,没有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账本账册,导致该破产企业最终未能完成清算义务。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蔡某与控股股东均应对该破产企业原债务21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蔡某和其配偶胡某每月各自的收入约4000元,蔡某在其现就职的另一家企业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还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被列为被执行人之后,因其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整个家庭入不敷出,花销巨大,确无能力清偿上述巨额债务。平阳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本案债权申报确认共有4名债权人有表决权,均是涉及上述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进入清理程序,其主要债权构成为货款、租金损失赔偿、违约金、借款等。

【清理情况】

2019年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同时提出在18个月内一次性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清偿214万元的方案。各债权人详细查阅了债务人病历和财产明细清单,在充分了解债务人身体和经济状况后,即针对债务人债务和财产数量、去向及是否有隐瞒财产的问题提出质询,由管理人和债务人一一答复。会议上,债权人提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及“有赚钱了”能否偿还欠款及若有“逃废债如何处置”的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经法院主持,最终调整和完善了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第一,“破产财产”如何核查?除了执行部门前期常规调查以外,本案债务人配偶署名同意接受财产调查,法院另出具协助调查函给管理人,对其家庭保险、股票、基金、支付宝均予以查询。如发现蔡某在支付宝“借呗”中以借还借,确实经济困难。在债权人会议中则充分赋予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四项权利,全方位核查债务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第二,“赚钱了”怎么分?本案创新运用激励创业的理念,得到了各方理解支持。即在清偿3.2万元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自清偿3.2万元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债务人蔡某个人信用。第三,“逃废债”如何处置?本案设计了附条件债务豁免的清理方案,即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有不诚信的逃废债行为,则放弃债权的承诺失效。在六年信用考察期中,债务人必须接受持续的行为限制和监督,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家庭年收入和债务偿还情况,并接受债权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核查。同时,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主要内容是限制高消费行为等。以上措施消除了债权人的顾虑,最终清理方案得到全体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参照企业破产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债务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财产核查情况。表决机制上参考企业破产法第97条,清理方案中融入了自由财产(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债务豁免、失权复权、免责考察期等个人破产制度理念。初步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和价值取向,被评为“2019年度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是较为全面地体现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多项特色功能的典型案例。经省委政法委微信公众号“平安鼎”、省高院微信公众号“浙江天平”转发,微博相关话题浏览量达8000多万。被各大媒体称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经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网、法制日报等媒体纷纷报道后,该案例被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用,央视《经济半小时》专题栏目进行了播出。

案例2: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双重多数决规则;金融债权
【受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巷××号
【管 理 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李某成在温州市瓯海区连续经营多家企业,并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自2012年起,共有21位债权人(其中2家为金融机构)陆续向瓯海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债权金额达2056506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各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成名下有房屋一处,经组织对房产进行拍卖,三次均流拍,也无债权人同意进行抵债,后上述执行案件均因无法执行而终结程序。2018年,李某成名下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收。2019年,当地政府确认债务人李某成可得安置补偿款9462228元。为此,多名债权人于2019年陆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李某成恢复强制执行。同时,债务人李某成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19年8月7日,瓯海法院受理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瓯海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财产调查,查明债务人名下所有财产:1.房屋一处,该房屋已经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债务人李某成可得安置补偿款9462228元;2.街道×村委会发放的退二进三指标款157161元;3.初始登记于2001年的小轿车一辆;4.银行存款41023元。通过前往广州实地了解,债务人李某成与其妻子现在广州一家商铺从事销售工作,主要收入为工资加提成为主,月收入约为六七千元。家有67岁的母亲需要赡养,有11岁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在清理中,瓯海法院注重宣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目的及债务人诚信的基本要求,促使债务人主动向管理人反映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应收款项。

2019年9月30日,瓯海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查明的21户债权人全部到会。其中有2户金融机构债权人,债权金额2295408元,均系普通债权,占全部债权金额的11.16%。会上通报了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债务、家庭、工作等情况;全体债权人100%表决通过了表决规则:由参与债权人会议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且该债权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2/3以上,表决即为通过。后债权人会议依据表决规则对李某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进行表决,其中银行等几位债权人要求延后表决,最终同意清理方案的债权人人数占90.48%,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占88.84%,通过了该清理方案。方案中,李某成除将9660412元款项用于清偿以外,另承诺再向全体债权人增加清偿率2%,即411301.2元,故清偿率由46.455%增加至48.455%。债权人同意李某成按约清偿后,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主张权利,同时李某成亦承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债务人存在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或者严重违反行为限制令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2019年12月18日,瓯海法院依法向债务人李某成发出行为限制令,同时裁定认可李某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终结对李某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办结,集中清理了李某成的全部债务,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满三年,且不存在法院限制令中的行为的条件下,可以申请法院恢复信用,免除了李某成的后顾之忧,给予其重新进入市场经营的机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于当前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所做的表决规则创新,实现对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的突破,具有较强的路径探索和实践复制价值。因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和核销政策限制,虽明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相较于执行程序可以获得更高的清偿率,金融机构债权人也不敢随意表决豁免债务人部分债权。

本案清理过程中,瓯海法院探索适用依债权人约定确定表决规则,引导金融债权人以同意采取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的方式,变通性表决通过清理方案,促成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效益共赢。瓯海法院为此设定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表决规则:即由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权人会议的半数以上人数通过,且该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表决通过即为通过,但该表决规则需全体债权人100%表决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该表决规则,上述规则经全体债权人100%通过。金融机构债权人后续表决弃权,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按规则仍可以通过。使各债权人均获得了46.455%的清偿,同时债务人承诺在原清偿基础上再向全体债权人增加清偿率2%,金融机构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完毕后,可通过相应程序进行核销。同时,该案个人债务的成功清理,有效化解21件执行案件,涉及债权金额2000余万元,实现了原本“执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不能”退出机制提供了有效路径。

案例3:金某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第三人代偿
【受理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永嘉县××镇××村

【基本案情】

债务人金某义因经营不善致资不抵债,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债务共计四笔,本金合计1857000元,四起案件均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永嘉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发现金某义名下的财产如下:坐落于永嘉县上塘×村联建×单元×室的房屋,因权证瑕疵,经发函给永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征询处置意见,该局复函建议暂不予处置;另有位于×村的老屋一间;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固定收入,难以清偿债务本息。

【清理情况】

在个人债务清理中,金某义提出由其亲戚(第三人)一次性代为清偿部分本金,债权人放弃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的方案。经协商,最终由金某义偿还债权人之一的谷某业35万元(本金清偿率58.34%),余款全部放弃;其余三位债权人清偿本金20%,余款全部放弃。债权人一方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时明确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现第三人代偿内容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因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人还款能力不足,由其亲属作为第三人代偿部分款项,是本案债务人和债权人能达成清理方案的关键,也是个债清理能够顺利开展的有效推动力。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可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或者以第三人财产履行。本案清理过程中,永嘉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第三人代偿的方式,既能为债权人挽回部分损失,也能促成债务人重启生活。

案例4:钱某柱、杨某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夫妻债务联合清理;清偿率调节难度大;清理失败
【受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乐清市××街道××村
【管 理 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钱某柱、杨某秋原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债务纠纷陆续进入诉讼及执行程序后于2016年10月离婚。两人均系2017年已宣告破产的温州××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作为被执行人被申请立案强制执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共11件,因企业经营亏损,无力履行11个案件的金钱给付义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仅曾于2018年12月将提取的杨某秋工资55349.33元按照各债权本金比例进行了分配、受偿。

钱某柱、杨某秋分别向乐清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乐清法院先后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因系共同债务,(2019)浙0382执清3号、4号两案合并清理。

【清理情况】

两案债权申报公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11月26日刊登在温州商报、法制日报,债权申报期限截止至2019年12月25日,并公告于2019年12月26日在乐清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截止到期日,管理人收到经乐清法院司法确认的11位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债权孳息暂算至2019年12月26日,审核确认申报的债权额合计2311805.2元,其中债权本金合计1949234.75元。经管理人调查,申请人钱某柱名下有坐落于乐清市××街道××村的旧房,且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单证;钱某柱名下有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均在2017年左右被交警部门扣押;钱某柱无存款,现无固定工资无固定经济收入;杨某秋为××中学教师,法院保留其每月1500元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其余工资收入均由法院扣留、提取;目前尚未发现两人有其他财产。

2019年12月26日上午,乐清法院召开两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到场,当场对温州××电器有限公司厂房被政府部门拆除的赔偿款项、设备去向、应收款去向等向两申请人发问,两申请人予以答复。之后,管理人宣读基于申请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方案的可行性而制定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主要内容为:此为一次性清理方案;11笔债权孳息暂算至2019年12月26日的债权总额为2311805.2元,拟定清偿率为10%;两申请人配合处置乐清市××街道××村的单证不动产,变现款与法院已经扣划尚未分配的杨某秋工资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若不动产在本清理方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处置成功的,两申请人承诺自行筹集不少于10%清偿率的资金用于清偿债权人;若不动产变现款及扣划的工资款不足清偿10%债权的,两申请人承诺自行筹集资金补足10%的清偿率。在债权人会议上,全体债权人均不同意10%的清偿率,各债权人提出的清偿率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最高达75%。后经过商议,债权人提出方案:在长期分期付款的前提下清偿率为50%,半年内清偿10%的债务(期间主要处置不动产),之后8年内每年清偿5%债权。对此方案,两申请人答复尚需考虑。

债权人会议后,经过管理人多次沟通,两申请人明确不同意总清偿率50%的分期付款方案,同时表示愿意继续配合法院处置不动产。至此,因双方就清理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本案债务清理失败,清理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清理过程中反映出当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1)不同类型债权的清偿率难以协调一致。各项债权因其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款项性质不同,如本案各债权涉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借款、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等,各债权人对清偿比例的心理预期、接受能力均不同,为最终达成清偿方案增加了难度。

(2)全体表决难以取得一致。实践中,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谅解程度及其对债务的豁免尺度不尽相同,只要个别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或清偿比例就意味着全盘否定,至于是否能够实现不同债权人不同清偿率进而实现集中清理债务,因人而异、因案而异。本案债权人会议现场,要求高清偿率的债权人直接游说同意低清偿率的债权人改变意向。

(3)债权人对债务人信任度较低。本案中,债权人对两申请人关于厂房拆除赔偿款、设备、应收款去向的说法表示不认同,因此提出较高的清偿率要求;而此前两申请人对于债务清偿不积极不端正的态度亦是导致丧失债权人信任和同情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不信任不理解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赋予管理人一定的职权调查债务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情况,包括银行账户明细等,可进一步防止债务人隐瞒、转移财产,亦能让债权人认同债务人的实际财产情况,对债务人清偿能力有清醒的认识。

(4)未经司法确认债权存在清偿难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对未经司法确认债权的清偿尚无程序上的设计,缺乏法律制度支撑。债务人容易误认为“个人破产”后再起诉的或未诉的债务都无需清偿,本案中两申请人在明确了解到未纳入清理程序的其他债权仍然要偿还后,明显降低了集中清理本次债务的意愿。

综上,本案虽清理失败,但从中反映出一些普遍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论证并寻找对策,积累实践经验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案例5: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

【关 键 词】市场化;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恢复履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遂昌县××街道××路××弄××号

【基本案情】

蔡某宝系遂昌县政府公务员。因妻子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妻子一走了之杳无音信,于是债权人纷纷找上蔡某宝。前妻借钱经商是经过蔡某宝同意的,蔡某宝觉得,无论如何也得将这些债务还掉,于是四处借款还债。蔡某宝虽然通过变卖家产还清了部分欠款,但还是剩下129.91万元借款本金没有还清。债权人看蔡某宝再也没有能力还款,于是纷纷诉至遂昌法院。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法院作出5份判决和1份调解。由于蔡某宝没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全部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法院受理蔡某宝执行案件6件。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查明,蔡某宝除工资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后,对其收入予以扣留用于清偿债务,全部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清理情况】

2019年11月25日,蔡某宝向遂昌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重整,申报了财产、债务、婚姻等情况,并签署诚信重整承诺书。经审查,法院未发现蔡某宝有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决定受理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申请。截止当日,蔡某宝在遂昌法院共有6起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债务总额为2356039.24元(其中本金1299100元,利息1056939.24元),蔡某宝在申请个人债务重整之前,已被法院扣留工资收入168629元用于清偿债务,尚有2187410.24元债务未归还。

当日,法院将蔡某宝申请个人债务重整的相关情况及债权人在个人债务重整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债权人。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充分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初步重整方案,其中2名债权人自愿放弃所有债权(唐某财(债务人同事)放弃425421.97元本息,蔡某宝(债务人侄女)放弃188479.73元本息),其余4名债权人同意蔡某宝支付剩余本金81万余元的50%即40.5万元。

由于蔡某宝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已自行处置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且被法院执行多年,除工资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12月10日,遂昌法院将蔡某宝的情况通报相关金融机构。稠州银行经过对蔡某宝及其担保人的审核后,同意通过“重整贷”融资30万元给蔡某宝。12月11日,蔡某宝向亲友融资10万余元,并缴纳到法院执行账户,作为其履行债务的“首付款”。

12月12日,遂昌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和蔡某宝、稠州银行代表、蔡某宝的3名保证人均参加会议。会上,蔡某宝签订诚信协议,并当场进行宣誓,承诺没有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并诚信履约,否则依法承担罚款、拘留、刑事等法律责任。最终,债权人、债务人、稠州银行、保证人四方达成《债务重整协议》,同意蔡某宝自行筹集107557.04元,银行融资30万元,共计407557.04元用于清偿债务;4名债权人将债权无偿让予给稠州银行。12月27日,蔡某宝及其保证人根据《债务重整协议》约定,与银行签订“重整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年利率9.0045%,借款期限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19日,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其被执行债务。12月31日,遂昌法院解除对蔡某宝工资收入的扣留。

2020年1月2日,30万元贷款按约支付至遂昌法院账户。1月3日,遂昌法院按照《债务重整协议》中约定的清偿方案,将407557.04元款项支付给4名债权人。1月15日,遂昌法院将蔡某宝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报执行完毕2件、终结执行4件结案,6个终本案件全部化解。遂昌法院还向蔡某宝送达了行为限制令,限制其在信用恢复前的部分行为。至此,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办结。

蔡某宝按约归还贷款,并经过协议约定的信用限制期(该案件为5年)后,如未发现其有虚假申报、规避执行等违法行为,法院将对蔡某宝的信用修复至其相当于履行完毕状态,并解除行为限制。

【典型意义】

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有效化解终本案件的典型案例。

(1)坚持市场理念,突破个人债务重整的瓶颈。蔡某宝能否通过债务重整而被“拯救”,交由相关主体即债权人、担保人和融资方等自主判断,人民法院通过个人债务重整为各方提供协商谈判的平台。本案中,有两名债权人是蔡某宝的亲友,出于私人感情,同意免除债务。另四名债权人,也是蔡某宝的熟人,对蔡某宝的情况非常了解,知道其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更没有规避执行行为。四年多来的强制执行,蔡某宝只履行了本金的12.98%,即16万多元,每年清偿率不到3%。现在蔡某宝一次性清偿40万余元,占该4名债权人本金的43.91%。债权人通过个人债务重整,拿到了“现钱”,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2)通过引入第三方,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本案中,蔡某宝原来负债近130万元,而且都是年利率24%的高利息借款。还了四年半,蔡某宝的债务从130万元上升到235万元。根据蔡某宝的收入,一辈子也还不清债务。经过债务重整,蔡某宝的债务下降到40万余元,而且其中10万元是向亲友融资的,不用支付利息也不着急还,其真正需要尽快偿还的是年利率9%的银行融资款。遂昌法院的个人债务重整,不仅让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还增强了其履行债务的主动性、积极性。

(3)畅通执行不能退出通道,有效解决执行难题。通过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共化解6件终本案件,其中2件以执行完毕结案,另4件以终结方式结案,待其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探索与破解执行难目标相结合,畅通了执行不能退出通道,有效解决执行难题。

案例6:杨某清、潘某珠个人债务重整案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房产中介;盘活资产;执转破附带审转破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遂昌县××乡××村××号
【基本案情】

杨某清与潘某珠二人系夫妻关系,因经营大排档不善欠下多笔债务,二人名下仅有的一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并被法院查封。杨某清与潘某珠二人在遂昌法院共有7件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及1件诉讼案件,涉案普通债权标的共计337982.48元,其中本金270000元,利息67982.48元,在执行程序只清偿了6177.7元。

【清理情况】

2020年1月19日,杨某清与潘某珠向遂昌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并申报财产、债务、婚姻等情况,签署无规避执行诚信参加债务重整的承诺书。同时,提出重整方案(草案),主要内容:将唯一住房自行处置后,首先用于清偿优先债权及处置费用(中介佣金),然后给全体普通债权人分配,不足部分请债权人免除。经法院审查,未发现其有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决定受理杨某清、潘某珠个人债务重整申请。

债权人同意杨某清与潘某珠提出的重整方案(草案)。如果对二人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不仅周期长,所得价款还可能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于是,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经协商,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自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但出售价需得到债权人代表的同意,并要求法院在收到款项后,再解除查封。抵押银行代表列席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提出的方案,表示在收到还款后立即解除抵押权。债务人遂与房屋中介公司联系出售事宜,双方约定,由房屋中介公司向二债务人融资,清偿重整协议约定的债务后,房产中介公司获得债务人的房产处置权。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的融资,杨某清与潘某珠的债务得以清偿。本案共执行到247437.7元,清偿率为73.21%,豁免了当事人90544.78元的债务,本金清偿率91.64%。

3月4日,遂昌法院将杨某清与潘某珠作为被执行人的7件终本案件报执行完毕结案,1件诉讼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遂昌法院按协议约定,对杨某清与潘某珠的信用修复至其相当于履行完毕状态,并解除行为限制。

【典型意义】

杨某清、潘某珠个人债务重整案是夫妻共同债务一并处理,通过第三方的市场化运作盘活查封资产,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典型案例。

(1)坚持夫妻共同债务一并进行个人债务重整原则。杨某清与潘某珠所负的债务均是在夫妻共同经营中产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个人债务重整中,强调的是“个人”即自然人,但是当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将夫妻双方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将“自然人”扩大解释为“夫妻”双方。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进入个人债务重整程序时,因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故还可以将“自然人”的概念扩大解释为全体“家庭成员”。这样对“夫妻”双方、“家庭成员”一并进行债务重整,有利于纠纷的整体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2)通过第三方的市场化运作盘活查封资产,切实解决执行难。本案中,杨某清与潘某珠的唯一可执行财产系其房屋,而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还有抵押权。如果通过正常司法程序处置,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不但周期长,而且成交价不确定。对债务人来说,不仅成交价不能自己掌握,还增加了交易费用和处置期间新增的利息。对债权人来说,由于拍卖的不确定性,其对债权清偿率和清偿时间也没法掌握。因此,引入第三方通过市场化运作盘活查封资产,对双方当事人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债务人的有市场需求的财产资源包括未来可持续获得的收入、难以变现或上市交易但仍有投资价值的生产设备、不动产、知识产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资质以及债务人的特殊专业技能等。

(3)实现执转破附带审转破。本案中,杨某清与潘某珠二人通过个人债务的一揽子重整,实现7件执行终本案件的“执转破”和1件诉讼案件的“审转破”,真正实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制度目的。

案例7:黄某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偏颇性清偿;未如实申报;恢复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
【管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黄某华,男,1957年出生,原从事羊毛衫制作、销售行业,因经营不善、大额货款无法收回等原因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加之债务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逐渐丧失劳动、工作能力,最终陷入债务困境,无法清偿债务。

【清理情况】

2019年3月29日,债权人以债务人黄某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19年4月1日,台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在媒体上发布受理和债权申报公告,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经指定后,对黄某华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调查。经对债权审核,共有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金额为419331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向债务人了解其财产和债务情况,债务人表示除了申报的债权人外,其还有众多同村的债权人,但这些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始终未提起诉讼,也不申报债权。管理人在债务人的配合下调查了其微信、支付宝的款项进出情况。法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结合管理人实地走访等手段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未发现债务人存在明确的财产。但是,根据债权人反映,债务人隐瞒了村中分红的情况。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发现债务人所在的村集体存在不定期发放村民分红的情况,但对于该分红的金额及去向问题,债务人未如实向管理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同时,根据债务人自身的陈述,其对于未起诉的债权人还存在偏颇清偿的情况。管理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如实申报全部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无法认定其诚信处置和清偿债务,且债务人还存在偏颇清偿等不当行为。据此,管理人于2019年5月5日提请台州中院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建议不终结执行程序。台州中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裁定,终结黄某华债务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发现债务人存在未如实申报全部财产收入及存在偏颇清偿等不当行为,导致无法取得债权人谅解,不宜认定其为诚信债务人,最终人民法院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后,交由执行部门对其恢复执行。对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而言,本案是一个很好的反面例证,给那些心存侥幸的债务人敲响警钟,也向社会传递出非常明确的信号:只要债务人确实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后,债务人就可以免于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心存侥幸,故意隐瞒或者未如实报告财产和债务情况,甚至对部分债权人进行偏颇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那么个人债务清理就是很好的“照妖镜”,让隐匿财产、偏颇清偿等行为显形,严厉打击躲避债务清偿的行为。

案例8:柯某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 键 词】经营失败;诚信债务人;终结执行程序;首例债务免除
【受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债务人户籍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路××号
【管 理 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柯某文自16岁开始一直从事木制工艺品代加工,为生产经营所需向三家银行借款,后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沉重的债务也使柯某文的生活陷入困境,2011年柯某文与妻子许某协议离婚。后债权人将其起诉至法院,2013年柯某文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被实施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银行帐户被冻结,出行不能乘坐飞机、高铁,无法再从事木制工艺品代加工业务,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柯某文目前居住的房屋为立地3层楼房一间。上述房屋的宅基地登记在柯某文名下,建筑占地面积45平方米,权属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家庭共有,因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柯某文所欠债务未予清偿。

【清理情况】

2019年3月29日,债权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银行)以柯某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柯某文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19年4月1日,台州中院裁定受理台州银行对柯某文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同日指定管理人,并在媒体上发布债务清理和债权申报公告。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柯某文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银行帐户、不动产等进行调查,并多次走访当地村委会、村民。管理人了解到,柯某文的负债确系因生意亏损造成,没有赌博等不良嗜好,目前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和女儿的资助维持基本生活。在管理人调查期间,柯某文积极配合管理人团队对其展开的财产调查工作,如实陈述债务发生和亏损原因,以及家庭情况和财产状况。经管理人财产调查,柯某文名下仅有农村房屋的一半产权及生活用品,无其他财产。债权人有三家,合计申报债权金额为480410.43元。管理人经调查认为柯某文系诚信债务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本案债权债务清楚,三家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财产调查报告和财产处置方案及保留自由财产未提出异议。管理人于2019年4月29日提请台州中院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建议终结对柯某文的执行程序。台州中院于2019年4月29日裁定终结柯某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向柯某文签发行为保全令,保全令保留当前无法处置的农村住房在将来可处置时应清偿债务的要求。执行部门据此组织柯某文进行义务保证宣誓。管理人、债权人均出席并见证债务人的宣誓仪式。柯某文宣誓:承诺自己将严格遵守保全令所规定的行为限制,保证诚实做人,诚信做事。随后,管理人向债权人发送监督告知书,向柯某文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寄送协助监督柯某文行为保全令的函,告知各方在行为保全令期间有权监督,同时对柯某文执行案件予以终结。

【典型意义】

该案在债务清理后终结执行程序,以终结执行程序替代发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

(1)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因经营亏损陷入债务危机,背负沉重债务,看不见生活的希望。通过引入具有个人破产要素的“个人债务清理”概念,参照破产法律制度,指定管理人对部分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在完成执行退出义务宣誓和遵守行为保全令的前提下,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并接受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共同监督。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办理也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导致执行员未能及时、全面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管理人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更加及时、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3)保留债务人基本生活财产,保障债务人生存权利和尊严。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给诚信债务人重新生活的机会,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氛围,为净化信用环境,推动诚信社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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