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借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的履行,甲方以其持有的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偿还全部合同项下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违约金及乙方主张权利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元(占持股比例 %)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2)以上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系指质押物股权自身价值及其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等偿还的担保。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将出质股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五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等。
(1)乙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六条,乙方依法处置甲方本合同项的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在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后的所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当金本息及综合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乙方对《借款合同》续期,甲方同意本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仍对展期后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办理公证手续。若甲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 甲方自愿直接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由乙方向公证机关提供欠款证明,公证机关依据乙方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之前以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电话向甲方信函核实或电话(传真)核实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和质押担保的事实,甲方应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公证机构的核实内容给予书面实质回应,否则视为对乙方的主张无异议。甲方负有对质押担保责任已履行的证明责任。
若公证强制执行未能立案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则甲乙双方同意选择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乙方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登记机关壹份,交公证机关壹份,肆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向甲方发送至:
通讯地址:
收件人:
传真号码:
向乙方发送至:
通讯地址:
收件人:
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