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意外身亡,谁来担责?

8月17日,在广东佛山顺德杏坛镇罗水市场前,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头部着地后昏迷。事发后,老人被救护车送到附近医院,经抢救无效最终身亡。

警方初步判断老人被狗绳绊倒为意外事件。8月18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委镇政府发布情况通报。

老人被狗绳绊倒意外身亡,谁来担责?


本事件中,牵出狗的涉事小女孩是未成年人,后续赔偿该如何解决?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有与涉事狗相互追逐的狗的主人有没有责任呢?本文将为大家进行具体分析。

律师说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即无论被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均需要承担责任。在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只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可。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被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果被侵权人恶意挑衅饲养的动物导致被侵害,那么动物的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可以免责。如果被侵权人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失的,那么动物的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承担。

01.遛狗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披露的事件信息来看,溜狗者系未成年人,她在下午时段以及喧闹人员众多的街道溜狗,违反了溜狗的时间及场所等相关规定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措施,导致烈犬挣脱绳索与其他狗嬉戏奔跑,从而将正常行走的路人被狗绳索绊倒受到伤害。以上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人的行为违法,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需要承担责任

鉴于溜狗者系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事件中,侵权责任应当由溜狗者的监护人来承担

02.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如果狗主人明知女孩属于未成年人,仍主动将狗交给女孩,邻居属于未尽到对自己狗的管理义务,邻居将与女孩的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其中邻居的责任要大于女孩,因为邻居应当预见到,未成年女孩难以控制大狗,故应负主要责任。

2. 如果邻居虽然没有主动将狗交给该未成年女孩,但是因为未看管好饲养的狗而被女孩牵走,邻居同样属于未尽到管理的义务,邻居将与女孩的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女孩的责任要大于邻居。

3. 邻居没有将狗交给女孩,且对狗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尽到了一般的饲养管理的义务,是女孩通过非法侵入住宅等措施将狗牵出,那么应当由女孩的父母也就是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狗的主人不承担责任。

03.另一只狗的饲养人或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因该事件系烈犬与另外一只狗追逐嬉戏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另外一只狗的饲养者或管理人也需要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另外一只狗系脱逃或被遗弃的,那么它的原饲养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04.被侵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系在街道正常行走,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挑逗烈犬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动物的饲养人、管理者作为侵权人无减免责任情形,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结语:在此提醒广大饲养宠物的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文明养犬规定,携犬出户一定要系好绳索,做好安全措施、在规定时间、场所进行遛狗,防止损害他人的财产及身心健康。违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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