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XX、倪XX于2017年2月发现本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锦绣路XXX弄XX号XXXX室的房屋已于2009年6月XX日出售给买受人周XX,经查证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显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09年6月11日出具编号为:(2009)沪东证字第14032号的《公证书》,证明宋XX、倪XX于2009年6月11日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潘浩面前签署了委托徐XX代申请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代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等共计拾项事项的《委托书》。徐XX凭据此份委托公证,私下完成了上述房产的买卖交易,导致宋XX、倪XX利益严重受损。
代理思路:
根据宋XX、倪XX陈述,其本人从未前往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办理过任何公证事项,而上述期间二人亦在外地工作,无亲自到场签署文件之可能。故本所接受委托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认为,这极有可能系他人持伪造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假冒申请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后据此完成房屋买受交易,造成申请人利益受损的案件,随即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制定诉讼策略。
法条链接:
如果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法》
1、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程序规则》
1、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第六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充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第六十三条: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宋XX,倪XX
申请事项:
请求对(2009)沪东证字第14032号公证书进行复查,并依法撤销该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2月发现本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锦绣路XXX弄XX号XXXX室的房屋已于2009年6月XX日出售给买受人周XX,经依法查证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显示,贵处于2009年6月11日出具编号为:(2009)沪东证字第14032号的《公证书》,证明申请人于2009年6月11日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潘浩面前签署了委托徐XX代申请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代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等共计拾项事项的《委托书》。徐贵海凭据此份委托公证,私下完成了上述房产的买卖交易,导致申请人利益严重受损。
但事实上申请人从未前往贵处办理过任何公证事项,而上述期间申请人亦在外地工作,无亲自到场签署文件之可能。申请人认为这极有可能系他人持伪造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假冒申请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该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故申请人依法向贵处申请对(2009)沪东证字第14032号公证书进行复查,并依法撤销该公证书。
此致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申请人:宋XX、倪XX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