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6年为4699元。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正常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生活护理费需要鉴定依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