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工厂搬迁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代理词——工厂搬迁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受被申请人委托,参加本案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员参考:

一、被申请人搬迁不会给申请人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影响,被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不应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是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要求实施的企业搬迁,而且属于同城近距离搬迁(经测距,公司大巴约为20分钟车程,私家车不超过15分钟),且为照顾员工出行和生活,被申请人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包括:购置4辆大巴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配备高标准员工宿舍用于员工午休及外地员工住宿,将上班时间缩短至6.5小时,以弥补员工在途消耗时间等等,因此,被申请人搬迁不会给申请人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影响,即使被申请人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也仍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所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而且,在审裁实务中,也有相关的可供参考的指导意见,如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要求补偿原岗位工资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代理人认为:劳动者取得正常工资收入的基础条件是其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在本案中,申请人以拒绝搬迁为由留守老厂,未开展实际工作,被申请人按照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予以发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要求补偿原岗位工资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委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代理人: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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