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等领域,及时回应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约车、网络盗窃、微信外挂程序支付、网络代驾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这是全国省级法院首次集中发布同类型典型案例。
据了解,目前,广东互联网用户数超8000万,位居全国第一;3G/4G基站130多万座,稳居全国第一;互联网工业产业链聚集广东,高端信息产业基础雄厚,网商创业高度活跃,2017年新增互联网企业超550家,其中产值超10亿企业50多家,潜在涉网络司法需求体量庞大。
同时,近年来广东法院涉互联网案件持续增强,据不完全统计,2016、2017年,全省新收民事一审中涉网络案件近2万件,结案标的总额超7亿元。其中,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的互联网案件数占全省90%以上。
从案件类型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网络金融纠纷等超50%,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增幅最大,增幅达100%。
此次发布的涉互联网十大案例
为进一步厘清虚拟网络主体之间
法律关系、权利边界、责任范围
提供明确指引
其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等盗窃游戏装备案件,三名“网络神偷”盗窃700多起,被盗虚拟财产14.3万元,被害人遍及北京、上海、广东等25个省市,涉案金额巨大,依法受到严惩。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宗“微信”外挂案件中,张某等三被告人犯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为厘清涉“微信”等新型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新的审判思路。此外,针对特定手机以非法手段窃取手机ID密码、倒卖手机ID及解锁信息等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
案例1:手机植入暗扣费软件如何定性
2010年11月,任某、郑某某、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联公司”),运营期间,信联公司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勾结或自行成立、控制具有移动增值服务资格的电信服务提供商租用电信服务通道;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植入暗扣费软件,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订制增值服务,秘密扣取手机用户话费。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信联公司通过暗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话费共计6726.9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任某、郑某某、汪某某等人研发暗扣费软件植入用户手机,秘密窃取手机用户话费,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各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手机用户话费的目的,通过非法侵入、控制手机信息系统,在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合法形式掩饰下,通过用户不知情的方式秘密扣取用户话费。虽然其针对某一用户的窃取金额尚未达到较大,但侵害范围大,非法获利总额达数千万元,其目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其手段行为又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点评:本案系利用恶意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话费而被认定为盗窃罪的新类型案件,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由于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类似案件定罪不一,往往以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定罪,未能完整反映其罪责。信联公司利用其技术能力和优势非法控制手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话费,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对于警示相关计算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引导手机服务市场形成良好秩序,具有裁判导向和示范作用。
案例2:苹果ID属于何种公民个人信息
黄某聪、魏某飞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大量苹果手机用户信息(机主姓名、苹果ID、手机号码等)发送给下家用于解锁,并将解锁成功与否的信息向上家反馈,以此赚取费用。公安人员从二人电脑共提取涉案信息1273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两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二人案发前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其二人明知被解锁后的信息可能被他人通过远程锁机等手段向手机用户索要解锁费或对盗窃所得手机进行刷机销赃。苹果ID及解锁信息属于足以影响他人财产安全的信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50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二人长期大量倒卖上述信息给他人解锁,超过定罪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点评:近年来,针对手机用户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高发,此类犯罪具有形态复杂、隐蔽性高、打击难度大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分成5类,制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本案例将苹果手机账号、密码等信息归类为“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据此定罪量刑,是司法解释施行后我省法院最早适用新规定的案例之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3:制作“微信”外挂程序用于“微商营销”如何定性
2015年1月开始,张某、刘某旭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腾讯微信软件(简称“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两款计算机软件经鉴定,可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O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后张某、刘某旭租用服务器,设立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上述软件,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微信”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张某、刘某旭的行为不仅为少数微商的恶意营销提供了便利条件,更是严重破坏了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平台生态环境和严重干扰了网络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予惩处。
点评:本案是全国首宗“微信”外挂案件。“微信”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外挂”制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评价,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的罪名如何选择是本案争论的焦点。本案对正确厘清涉“微信”等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例4:盗窃游戏装备行为如何定性
“传奇世界2”登录卫士手机APP刚投入市场不久,许多玩家不知道通过该APP快捷授权他人登录某一账户的同时,还让他人获得控制与授权帐户的帐号、密码均不相同的其他捆绑帐户的权利。
2015年,杨某纠集陈某、李某,利用前述认识误区,以准备购买游戏帐户、游戏装备为由寻找作案对象。卖家上钩后,杨某等人便偷偷进入卖家其他的捆绑帐户,迅速转移或者抛售该账号内的虚拟财产,将交易所得占为已有。至案发时,杨某等人有分有合地实施盗窃24次,被盗虚拟财产合计人民币14.3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虚拟财产能被公民独占管理、转移处置且具有价值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结合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并对杨某等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点评: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一直没有明文规范。本案系2017年《民法总则》将计算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后,第一例保护虚拟财产的大要案。本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系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对于提升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助力“互联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5:以黑客手段窃取苹果手机ID密码如何定性
2015年5月起,肖某通过网络发布破解苹果手机账号密码广告,先后接受12名客户的订单,在没有获得手机绑定ID用户的同意下,肖某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利用网上租用的“钓鱼网站”和“XSS”方式非法获取进入苹果官方服务器的ID密码,对手机与ID进行解除绑定的操作,从中收取费用。截至2016年6月,肖某采用上述手段共破解174台苹果手机ID,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点评:随着智能终端设备的广泛普及,非法使用苹果用户ID密码锁定设备,以解锁为由索要财物的案件屡见报端。苹果手机ID密码可以在任何计算机终端使用,是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权限的数据,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本案例对于打击类似犯罪,保护智能终端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6:刷单数据不能作为要求支付报酬的计算依据
乐点公司与唯品会签订了《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协议(通用版)》,约定由乐点公司为唯品会指定的“唯品会APP”或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后双方因如何计算推广费的有效激活量产生争议,乐点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按照协议规定,原始数据应为反作弊规则提炼的基础,推广有效数据应以唯品会监测数据为准,乐点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结算数据为经监测后的有效数据。根据唯品会提供的公证书内容,唯品会对乐点公司所主张的结算数据进行提取然后反作弊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数据存在大量收货地址虚假、电话空号、收货人姓名虚假等问题。上述情形既符合唯品会在网页公告的异常刷单行为,亦符合协议规定的“推广数据出现远远异常于正常水平的情况”,故采信唯品会主张的数据。
点评:本案为涉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纠纷,类型新,对于当事人约定条款的效力、电子数据有效性的认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恰如其分的法律评价和裁决,对司法实践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也对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案例7:网络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责任认定
王某在亿心公司开发的“e代驾”平台申请代驾服务,吴某作为代驾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责。承保案涉车辆车损险的平安保险公司在向王某赔付后,向亿心公司及吴某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代驾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代驾人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平安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可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于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的责任划分问题。首先,亿心公司在与王某达成的代驾服务协议上盖章,事故后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实际参与了代驾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吴某须持“e代驾”标识证件在亿心公司的管理和约束下提供服务,具有职务行为外观。再次,代驾收费标准由亿心公司制定,吴某无议价权。因此,吴某与亿心公司应属雇佣关系,吴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亿心公司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点评:近年来网络代驾兴起,但该模式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却尚不明晰。本案在查明网络代驾服务模式的基础上,梳理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各方主体在网络代驾服务中的权利义务,既保护了网络代驾所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对网络代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
案例8:网红主播违反网络主播规则应受处罚
陈某系腾讯公司的签约艺人,在该公司运营的网络直播平台担任主播。因陈某在直播过程中,多次使用粗俗污秽的语言发布色情信息,公司永久封停了他的直播权限。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其直播权限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封停不当,判令公司恢复陈某的直播权限并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作为网络主播,腾讯公司作为直播平台运营商,双方在直播中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运营商制定、行为人在参加主播时认可同意的《×××主播违规管理规则》进行调整。该规则规定,对在频道内以文字、图片、语言或视频等发布色情淫秽信息的,可以处以频道锁定或永久封停等处罚措施。从陈某的主播内容来看,其确实实施了以语言方式发布色情淫秽信息的行为,应受处罚。网络直播间作为相对公开的公众场所,参与者众多,传播面广泛,陈某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损害公序良俗。故腾讯公司依据规则对其予以封停,并无不当,二审改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互联网极大地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同时为暴力、色情等严重危害性信息的迅速传播提供了温床。网络暴力、低俗语言等不文明现象普遍存在,对民众尤其是青少年有较大的危害。当前,净化网络环境成为全社会共识,法院在处理涉及评价网络活动参与人行为的案件时,应当从维护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出发,依法依约对行为人的网络行为做出科学合理评价,对社会行为发挥良好指引作用。
案例9:如何评价“网约车”经营行为
2016年4月,一乘客通过“滴滴打车” APP约蔡某驾驶自有小汽车(非营运)将其送到目的地。广州市交委发现后,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决定给予蔡某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复议,广州市政府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蔡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机关对“互联网+”共享经济的“网约车”进行管理应予支持,但广州市交委将当时法律性质并不明确的“网约车”定性为“非法营运”,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明知“网约车”是“滴滴平台与司机”合意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共同行为,仅处罚司机而不处罚网约车平台,属选择性执法,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判决撤销市交委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
点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近年来城市客运领域中出现的一种新服务业态,是一种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对于刚刚出现,尚无法律、法规规范的互联网+新业态“网约车”,行政机关可以从提供服务或者指引的角度,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经营,而不应当牵强套用其他法律规范进行处罚。本案有助于引导行政机关更好地应对和管理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同时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
案例10:网络域名可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由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在执行阶段,由于畅悦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越秀法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进行四查,除查明并扣划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实施搜查,未发现畅悦公司具体经营场所。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执行法官了解到畅悦公司名下网站仍在运营,并有广告收入。法官通过搜索引擎查出网站运营商,并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及协执文书邮寄运营商阿里云公司。2017年9月12日,运营商协助查封上述网站域名并限制登陆。9月18日,法官接到被执行人来电询问如何履行义务,随后将全款打入法院账户,该批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点评:在日益频繁的互联网纠纷中,执行往往具有难度大、范围广、财产难以掌握的特点,传统执行手段难以取得成效,需要创新高效、快捷的执行手段。同时,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号等虚拟载体的经济价值高涨,应当列入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在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网络财产时,通过运营商协助法院查封,可直接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收益和商誉,从而达到有效震慑被执行人,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