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起,绍兴法院已不再支持“夫妻股东”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的观点

自2024年起,绍兴地区法院或将不再支持仅有“夫妻股东”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裁判观点!

关于夫妻二人系持股100%股东的有限公司能否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此前绍兴各区法院普遍依据(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观点,即“xxx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例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6民终2448号判决书便是这样认定的:

2024090207422276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浙06民终83号判决书也作出类似认定:

2024090207510351

综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无合作伙伴情况下组建公司,避免因股东过多、经营理念冲突引发多种问题,节约公司运营及监督成本。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问题。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公司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股权归夫妻二人所有,公司经营所得亦归夫妻双方,在当事人未能提交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等证据的情况下,在此之前一般认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为一个所有权主体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股东为夫妻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时间来到2024年,绍兴地区的裁判观点有所变化,不再按照一人有限公司认定。例如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3民初1432号判决书这样认定:

2024090207530422

类似判决在柯桥、诸暨等法院还有很多,由此得出结论:2024年后绍兴地区各法院或将不再支持夫妻股东持有100%股权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观点。夫妻股东不再认定为同一股东,意味着公司出现法人人格混同情形下,也只能要求夫/妻以其个人财产为限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们的债权人将面临债权更难实现的窘境。

法律援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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