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共同出资买房已经越发普遍,但分手后共置房屋的处理却成了一桩大问题。北京一中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屋的分割案件,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下吧。
基本案情
男方小高与女方小孙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小孙以自己的名义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总价款439万元,居间代理费87800元,后小孙(甲方)与小高(乙方)签订《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
,约定如下:
法院审理期间,经鉴定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426.4万元,后二人分手,小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孙返还小高购房款169万元,并承担评估费、财产保全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高与小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之后签署《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从该证明的文义而言,应当认定双方就合资的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合资出首付和共同按揭贷款的方式。
因此法院参照首付出资比例确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所占份额。在本案判决之前,因该房屋实际处于共有状态,就小孙个人已还贷款和利息部分,小高亦应按照其所占房屋份额进行相应负担。一审法院判决小孙给付小高房屋折价款129万元。
小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小孙从未对涉案房屋的份额进行过任何约定,即使按照所谓约定的首付比例确定涉案房屋的份额,小高也不应负担小孙已还贷款部分。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中约定的内容及双方2017年10月20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应认定小高与小孙以合资出首付款及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涉案房屋。
鉴于双方在《房屋购买首付出资证明》中明确了首付款各自出资数额,但未明确双方负担贷款的出资比例,一审法院参照首付款出资比例确定双方各自负担贷款的比例及双方就涉案房屋所占份额的处理并无不当。
小高主张其不应负担小孙已还贷款部分,与双方约定不符,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在双方对涉案房屋共有期间,小高对于小孙已经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应按比例负担。
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目前情侣之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果双方没能“修成正果”,那便会涉及双方共同购置的房屋归属问题。
一般而言,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为按份共有,如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约定份额,则一般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二
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一方名下,因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因此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意买房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也会认定为双方共有。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房屋折价款。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建议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购房等大额投资置业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先签订协议对双方出资情况及共同购置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在协议中尽量约定明晰,如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是否均为共同出资、房屋具体份额比例等。
另外,双方应妥善保管自身的付款凭证,如有一方为另一方代付款的情况,因情侣之间金钱往来相对频繁,为避免混淆,一方可在向另一方转账时备注列明,如写明某某房屋首付款或某某房屋某期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