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不仅是国家的根基,更是人类的未来。然而,儿童性侵已经成为全球普遍性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网上,每时每刻,都有750000名儿童性侵者,在搜索儿童性玩具。
2019年3月2日,“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发布了“2018年儿童防性侵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猥亵儿童案900多起,2017年的数量是1300多起。随着社会媒体的曝光,越来越多的儿童性侵案件走入大众的视野。
2013年5月,海南万宁校长带学生开房案: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冯小松带走开房。
2017年8月12日,南京高铁南站候车室,有乘客拍到一名青年男子将一个小女孩抱坐在大腿上,并将手伸进女孩裙内进行猥亵行为。同行中年男女冷眼旁观,为青年男子父母。女童为父母的养女,尚未成年。
2017年11月23日,北京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孩童家长爆出,存在给孩子打针、吃白色药片,将孩子脱光衣服罚站,看“叔叔医生光溜溜”猥亵小朋友的场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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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儿童性侵案件罪犯的惩戒,世界各国也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具有一定的体现。
国际范围内:1989年 《儿童权利公约》
这是一份专门规定广泛儿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中国是约两百个缔约国中最早加入的国家,同时也是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措施,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这个条款除了明文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禁止对儿童进行一切形式的性侵犯(sexual abuse,也被译作“性虐待”),还提到了对儿童的性剥削(sexual exploitation)也同样应被禁止——这个首次提出的新概念除了指“引诱或强迫儿童卖淫/ 进行非法性行为”,还明确指向了儿童色情,即“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 让儿童充当淫秽题材”。
英国:《1960年猥亵儿童罪法》与2003年《性侵犯法案》
英国的刑法中,猥亵儿童包含在猥亵犯罪中。猥亵犯罪包括猥亵性攻击、猥亵儿童和猥亵性暴露三种行为。为了惩治引诱猥亵儿童的行为,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就通过了《1960年猥亵儿童罪法》。
该法规定,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与不满14岁的儿童或对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重大的猥亵行为或引诱不满14岁的儿童与他或别人实施重大的猥亵行为的,都构成犯罪。经公诉程序判罪,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者,经简易程序判罪的,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单处或并处不超过规定数额的罚金。被害人的同意不能作为辩护理由。
2003年11月20日,英国通过2003年《性侵犯法案》,并于2004年5月1日正式生效,1960年《猥亵儿童罪法》废止。2003年《性侵犯法案》对儿童性犯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强奸”或“性侵”13岁以下儿童的,经公诉程序定罪将处以终生监禁;故意“性接触”13岁以下儿童的,经简易程序定罪将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罚款,经公诉程序定罪的将处于不超过14年的监禁;导致或刺激13岁以下儿童参与“性活动”的,若该“性活动”属于该条下第2节规定的情形,则经公诉程序定罪处终生监禁。除此以外,该法令还有20条规定对儿童性犯罪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且对每类儿童性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详尽的描述
美国:1996年《梅根法案(Megan’s Law)》建立性侵犯罪者信息登记公开机制
对于美国各个州而言,州法律对猥亵及性侵儿童的规定有所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1996年推动设立的《梅根法案》更是让性犯罪者无以遁形。
《梅根法案》起源于1994年的一个儿童性侵案件,新泽西汉密尔顿城年仅7岁的小女孩梅根(Megan Kanka)在离家后不知去向,24小时后梅根家的邻居,也就是罪犯杰西(Jesse Timmendequas)坦白自己遗弃梅根尸体的地点,验尸后发现梅根曾遭受性侵、头部重击等虐待,并最终死于勒毙。这个案子引起了全美范围内的震惊和悲愤。
《梅根法案》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必给予以备案存档。迄今为止,美国五十个州均已拥有自己的“梅根法”。
2005年,佛罗里达州通过《杰西卡法案》:首次性侵14岁以下儿童,最低刑期为25年,最高无期或死刑。不得假释,不得担保。前科犯必须终生佩戴 GPS 监控装置,每6个月回警局报告一次,并且禁止接近学校600米以内。目前,这个法案已被美国超过40个州采用。
韩国:首个引进“化学阉割法案”的亚洲国家
2008年12月,8岁女孩娜英(化名)被57岁醉汉赵斗顺强奸致残,情节之恶劣在韩国社会引起轩然大波。2010年,韩国国会通过了“化学阉割法案”,19岁以上的儿童性犯罪者将被化学阉割。
韩国自2008年起便实行电子脚铐制度,性犯罪惯犯、对未满13岁儿童实施性犯罪者等出狱后要戴上电子脚铐,便于警方掌握其动向。
2009年,韩国宣布将儿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30年,此后更进一步提高到50年。而从2013年开始,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同时不得假释,这在已经实际废除死刑的韩国来说已经是最高刑罚。
2011年,根据真实事件:韩国光州仁华学校教师性侵残疾学生的暴力事件改编的电影“熔炉”上映后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推动韩国国会通过“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规定:性侵女身障者、不满13岁幼童,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废除公诉期。加害者如任职于社会福利机构或特殊教育单位可加重处罚。
明年,赵斗顺即将被刑满释放,韩国国会今年3月通过了被称为”赵斗顺法”的法案,自2019年4月16日起,针对曾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并具有再犯危险的罪犯,在其出狱后,将有专人进行一对一24小时监视观察,为期至少为半年。
同时,韩国永久禁止有性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入境,已经在韩国国内的,将被强行驱逐出境。
印度:最高可判死刑
2018年12月,印度联邦内阁通过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法案》的修正案。新规生效后,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性侵重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性侵重罪的量刑最低年限也从10年延长至20年。
性侵重罪判处死刑的适用范围将包括在性侵期间使用致命武器、使女童怀孕、使得未成年人感染艾滋病等威胁生命的疾病、将未成年人致残或致患精神疾病等。
德国:非身体接触属于儿童性侵范畴
德国对于儿童性侵行为的界定相当严格。在德国,14岁以上的成人或青少年与未满14岁儿童之间一些非身体接触的行为同样属于儿童性侵范畴。向儿童裸露性器官、与儿童一起观看黄书、黄片或者拍摄和传播儿童黄片等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根据性侵儿童者的情节轻重,德国刑法将对儿童性侵者处以半年至十年以上监禁的处罚。另外,德国法律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化学阉割。
日本:1999年《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
在日本,规制性侵18周岁以下儿童犯罪的刑事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刑法和特别法上保护所有人的性犯罪规定,一类是特别法中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前一类法条包括《刑法典》《防止骚扰条例》等,后一类法条包括《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儿童福祉法》等。
《日本刑法典》第176条规定,对未满13周岁的男女,不论具体手段如何,即使存在同意,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的,也成立本罪,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同时,《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于为了与儿童性交而给儿童本人、儿童性交斡旋者、儿童监护人或儿童支配人提供报酬的行为,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瑞士:注重普及知识和防止性侵害的教育
瑞士儿童保护协会发起过一项针对小学生的防止性侵害教育活动。这项活动的主题是“我的身体属于我”,主要以互动展览的形式向孩子们说明什么是性侵害,与异性接触应该掌握的分寸等问题,同时让他们知道在遭受性侵害的时候应该怎样求助。这项活动的教育对象除小学生外,还包括老师和家长。
在法律法规方面,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新法律规定,对不满12岁儿童进行性侵或者色情犯罪的诉讼,将不再有时限约束,他们可以随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让受害儿童永远都有开口的机会。
中国: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我国刑法规定了如下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一、强奸罪
1.定义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量刑标准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处罚措施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猥亵儿童罪
1.定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2.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应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3.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237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同时在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称《改革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检察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对今后几年的检察改革做了系统规划和部署。
《规划》中提到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以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导向,规范“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探索未成年人检察特殊业务案件化办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文章来源:
环球网《对性侵儿童的恶人,这些国家都怎么治?》
荔枝说《世界各国怎样是惩戒儿童性侵的?》
法律读库《保护女童,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人民网《定了!最高检:建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
拾遗《你嫌性教育太早,坏人可不嫌你孩子太小》
王振 《猥亵儿童罪立法完善及研究》
see art.5-29 of Sexual Offences Act 2003 (UK, not applicable for Scotland)
知乎话题:世界各国对性侵儿童案件的法律规定和管制方法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