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0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36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统筹推广“电子劳动合同”,打造人力资源行业诚信生态云平台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和快速调处劳动纠纷有着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法律并未明确书面形式仅限于纸质形式。《合同法》、已经公布并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对电子合同以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2019年12月修正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明确了符合规定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已得到法律的认同,可以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电子合同等证据的审查标准予以明确。电子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电子合同,在法律认定上不存在有别于电子合同的特殊标准。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采取更加便捷的方式订立劳动合同,减轻用人单位订立、保存纸质劳动合同的成本,帮助用人单位优化用工管理,也方便劳动者保存和查阅。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保存、传输和提取不能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导致发生争议时,难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
近年来,互联网、区块链、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签订、传递和储存电子劳动合同,保证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条件。为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今年3月,我部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保证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文件下发后,一些企业积极试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普遍反映,电子劳动合同便捷高效,较好地解决了纸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效率低、管理成本高、存在篡改遗失的问题。部分地方人社部门积极搭建信息化平台为企业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有的地方还积极探索将电子劳动合同与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办理等人社业务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并提高了人社工作效能。从了解掌握的情况来看,根据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所依托的信息化平台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企业自建平台,一些实力较强、信息技术水平较高、用工规模大的企业,自建平台系统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第二类是第三方搭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这种类型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企业付费给市场化的电子合同签订平台,由其为企业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提供服务。第二种是在当地人社部门指导支持下,由大型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搭建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供其他企业使用。如苏州工业园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发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上线商业化运作,支持园区企业在该平台上签订电子劳动合同。青岛市人社局与海尔集团共同打造“海企通”平台,与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已实现企业在此平台上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可直接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第三种是政府直接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供企业和劳动者免费使用。如广西南宁、昆明市官渡区等地已上线了电子劳动合同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只需通过政府提供的系统便可以线上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