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模式已经或将转移到线上,通过订立电子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合同关系。不过即使发展到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协议仍然存在诸多个案中的不确定性,各方认识不一。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即所谓协议,完全可以以“数据电文”等电子数据形式所承载,法律并不当然否定电子协议的法律效力。同理,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同样说明不能仅仅因为是数据电文而否定协议中的主体签字效力。
这两个法规以及其所作出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电子合同的基础性依据。前者是确定了合同的形式,后者是确定了合同当事人身份,所以,但凡一个合同的签署人以及签署的内容都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合同也就自然能够成立了,这和线下纸质合同并没有任何不同,只不过这次,是以电子合同的形式出现。
本文根据实务中的迷惑点,通过裁判案例研读的直观方式,让大家一解心中困惑。更重要的是,让公众树立对电子合同的信心,这在网络时代显得格外重要。
争议焦点1:用户否认自己曾经在平台进行过注册或认证
实务处理:若平台向用户主张权利(例如在某些保证合同场景),则提交注册或认证信息,即可进行诉讼,对方不应诉则可缺席、公告送达,若对方应诉,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建议平台应当完善平台注册认证环节(交叉认证),尽力做到明确用户即为本人注册。另外,平台也可以引入数字签名服务机构开展电子签名。
案例:(2016)粤03民终11344号:本案借款人郭小东与何天坤均是天勋公司股东,郭小东与张舫是夫妻关系,郭小东和张舫均确认本案借款用于了天勋公司的经营。虽然张舫否认系其注册和点击签约,但不能排除郭小东以张舫名义操作注册。对于中兰德公司而言,其基于会员资格的认证程序和签约程序,有理由相信张舫的注册认证资料属实、《担保保证书》亦是张舫通过线上点击的方式与中兰德公司签署。
争议焦点2:用户不否认系其本人注册,但否认账户由其控制或使用
实务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当事人不否认其曾注册过账号,则除非有反证,法院一般认可该注册人应当承担账户下所有活动的后果,即使确有证据证明注册人在特定时间段将账户控制权交予第三人使用。另外,《电子商务法》明确,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2014)浙杭商终字第2287号:本案借贷合同是通过网上签订,借款人的意思表示,是通过登录账号,输入密码来完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由他人代为操作,而非借款人本人操作,但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本案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系您本人的行为”、“由您本人承担责任”等条款,是从这个意义来说,而不能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等意思。
争议焦点3:用户否认曾点击或查阅过电子协议的内容
实务处理:平台在配置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第三方服务时,该类服务商一般能够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使用其电子签名绑定了具体的电子协议内容,并认可内容条款。但在平台没有配置该类第三方服务时,平台一般会采取公证等方式,在每更新一版用户协议时即进行一次公证,同时可将注册整个流程(包括点击、查阅等)以及文本内容固定下来,以便后期作为呈堂证供。最终可通过服务器留痕鉴定来确定操作日志情况。
案例:(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378号: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是1号店老用户,其从未点击过新版的服务协议。……对于新版服务协议,2013年12月7日之后用电脑首次登陆1号店必须要点击公告和该服务协议,而原告是用电脑下单的,因此必然点击过新版服务协议,应当适用新版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服务协议中关于消费者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已经加粗,尽了提醒消费者的义务,应属有效。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1号店服务器进行痕迹鉴定,以证明其所述真实性。本院向原告释明举证责任在被告,且如果鉴定无法得出确切结论,不利后果将由被告承担。原告承认涉案4笔订单均通过电脑下单,并最终确认曾经点击过1号店网站弹出的公告与新版服务协议,故被告不再申请痕迹鉴定。……原告承认曾经点击过服务协议,即使原告未阅读即点击也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该服务协议的有效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争议焦点4:用户认可曾查阅过电子协议,但认为电子协议易篡改
实务处理:在实务中,除非用户提供反证,否则法院会认为平台的举证责任已到位,不利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案例:(2016)吉01民终2888号:法院认为:王玉秀在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处开立账户,王玉秀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即构成合同关系。中信银行具有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的资质,王玉秀在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开立账户后自行登录网站并注册账户及密码,王玉秀应妥善保管账户及密码,凡使用该账户及密码锁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视为王玉秀本人亲自办理,并由王玉秀承担责任。现王玉秀未提交证据证明中信银行长春分行知晓王玉秀账户密码,亦未提交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存在篡改网络数据的证据,王玉秀应对其在交易过程中的盈亏自行承担责任,故王玉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5:用户认为电子协议属格式合同不生效
实务处理:实务中,确实有很多电子协议因为未尽格式合同生效的要件,而被法院推翻(仅限相应的条款,而非全部条款)。目前,除传统的加黑加粗或下划外,一般还会采取弹窗、跳框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同时注意条款本身的问题,风险基本可控。
案例:太多了。
争议焦点6:用户以电子合同非纸质、未盖章无签字等形式抗辩
实务处理:法院基本上都会驳回。
案例:(2017)京01民终2118号:程小鹰上诉要求北京冠城公司将电子合同《海投汇升薪宝投资协议》补齐公章,确认合同期内可解约。本院认为,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其不同于纸质合同,具有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其成立、生效亦不以传统纸质合同中签名、盖章为标识。《海投汇升薪宝投资协议》已经双方确认并履行完毕,程小鹰要求北京冠城公司将履行完毕的电子合同补齐公章,既与电子合同性质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麻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