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时效则丧失胜诉权,法院不予保护。针对未能在三年内结清货款的单位,公司可以通过诉讼、催收或达成还款协议(还款承诺)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但客户单位在对账单、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客户单位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从而中断了诉讼时效。因为对账单只是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的确认,并非催收债务,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既然对账单不能延长诉讼时效,那是否还有继续对账的必要?
从诉讼角度而言,对账单的有无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诉讼结果。但因对账单中双方已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因此可以大量减少其他证据的提供(如发货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而且在出现特殊情况时(如对方发票未抵扣,发货单缺失),可以避免败诉结果发生。
改进意见:若需中断时效,可以将催收的意思表示载入对账单中,如“请贵公司确认上述金额是否有误,并按照合同约定于20XX年XX月XX日前付清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