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隐瞒房屋抵押事实,判双赔
近日,由笔者办理的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购买方起诉房产商要求退房并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下发判决书,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9日,原告胡女士经被告中介公司介绍,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胡女士向房地产公司购买案涉房屋,总价款是70万元;合同签订时首付21万元,余下房款以贷款支付等条款。然而,房地产公司未告知胡女士房屋已于2016年12月22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事实,购房合同也没有记载。
同日,胡女士向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16万元,中介公司为胡女士代付5万元,共计付款21万元,后房地产公司迟迟未能交付房屋。
代理思路
在接受胡女士委托后,我方开始调查涉案房屋权属信息,涉案房屋已被抵押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针对该案情。我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解除原、被告双方间《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房产公司在与原告胡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在建工程抵押,且未告知原告,这无疑是一种故意隐瞒行为。后被告房产公司又无力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致使胡女士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胡女士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当支持。
2、被告房产公司返还原告胡女士购房款21万元。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被告房产公司应返还原告胡女士购房款21万元。
3、被告房产公司赔偿原告胡女士21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本案被告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未告知原告胡女士买卖标的已被抵押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按已付款一倍承担赔偿责任,亦于法有据。
判决结果
律师提醒
购房者如何避免买到被抵押的房产?可以在购房前,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查询房地产抵押情况:
一、向登记机关查询
房地产属不动产,不动产抵押合同经登记方能生效。买房人可以据此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了解自己希望购买的房产的抵押情况。
二、检查开发商的证件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权属证件上作相应记载。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所属的该幢房屋的大房产权证及房屋占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大房产权证原件的备注栏中均没有注明它项权利(抵押)的详细情况,则该房屋没有抵押。检查开发商的证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1)应当坚持看原件;
(2)注意审查证件的真伪;
(3)看清抵押的记载情况。
作者:金建耀 律师,泽大绍兴分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