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
编号:
质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质押人(以下称乙方):
债务人: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提供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动产作抵押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1、本合同所称的“质押物”是指乙方具有合法所有权的 。具体描述详见附件一《当物清单》。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1、主合同债权 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其他有关费用。
2、债务人履行主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
3、甲方为乙方垫付的费用。
4、甲方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若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债务人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形成的债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质押金额
质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___元。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第四条 质押担保期间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上述债务清偿完毕时止。
第五条 独立担保条款
质押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其为质押物的合法持有者,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如果有共有人,也已经得到共有人的同意。
2、乙方保证质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保证甲方在将来实现质押权时不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
3、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质押物未出租,也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导致质押权价值减少的权利。
4、除非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分质押物。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质押物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变动。
6、乙方随时协助甲方获得因处分质押物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
第七条 质押物交付和保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内将质押物移交甲方占有,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整的保管费。
甲方应妥善保管质物。乙方( )允许/( )不允许甲方无偿使用该质押物。
保管期间质押物的毁损、灭失、跌价损失或其他使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质押物发生该情况时,方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当于质押物减少价值的其他担保。
乙方按照约定全额付清欠甲方的典当借款、利息、综合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后,甲方向返还该质押物。
第八条 保险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险种,对质押物物投保以甲方为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金额不少应于典当借款 倍的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批注“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第一受益人指定的帐户”。保险期限应长于主合同借款期限。担保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甲方保管。如担保物已投保上述财产保险的,应立即要求保险公司变更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并增加相应批注。保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九条 赔款优先受偿权
质押权存续期限,乙方同意,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政府征用等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者灭失的,甲方基于优先受偿权,对相应的保险金、第三人赔偿款、征用补偿款等赔款(以下简称赔款)可选择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直接用于提前清偿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质押给甲方;
3、用于修复质押物,以恢复其物的价值;
4、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赔款自由处分。
第十条质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甲方依照法律法规、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可提前实现债权情形的,甲方有权依照下列方式处置质押物,并从处置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1)甲乙双方协议以质押物折价;
(2)甲方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拍卖;
(3)甲方直接变卖;
质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拍卖费用、当金本息、其他有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清偿。
2、质押担保期限内,乙方征得甲方同意转让质押物的,对转让价款,甲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处理:
(1)直接用于清偿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质押给甲方;
(3)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乙方按照质押金额20%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过程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乙方如住所、营业场所等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寄送信函被退回的,自甲方的信函被退回时起,视为已经送达乙方。
处理质押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服务费、调查费、保险费、运输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债务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