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最近又火了一把。
10月10日,李国庆在接受腾讯新闻《进击的梦想家》采访中,李国庆回忆被老婆逼宫怒摔杯,他的妻子——当当网的联合创始人俞渝,将他赶出了由他一手创立的当当网。
李国庆觉得不解、挫败、愤怒和委屈。桌子上的玻璃杯被李国庆猛力摔在地上,瞬间成了碎片。“我当然不能原谅她,因为她是我老婆。”
这段视频,笔者在写文章的时候,看了好几遍。
是什么原因促使一个有能力、有文化的互联网大佬,在电视机镜头前做出这样失去情绪控制的动作?而且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抱怨俞渝了。
大佬也痛苦,夫妻合伙创业容易守业难
正如毛主席对于1950年《婚姻法》曾做过的经典论述:“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
所说的,平时接触婚姻家事较多的我们感慨:
婚姻的幸福与否,和有钱没钱真没太大关系,与夫妻之间相处的模式和沟通有太大的关系。
而与此同时笔者和广大的吃瓜群众在看热闹之余还注意到,1999年11月,李国庆俞渝夫妻俩创办当当网。二十来年的夫妻共同经营历程,造就了又一个典型的“夫妻店”创业案例。回忆起之前的一次股权安排:“私有化之后,(俞渝)把我们家名字的股份结构比例给改了”,李国庆说道,“美国上市时,我的股份是27%,俞渝5%。五年前退市,两人平均了股份。后俞渝提议,各自拿出一半给儿子,让我在一堆空白页上签了字,我就签了,回来发现,我那一半写给儿子名下,她那一半没写给儿子。”股份变成俞渝64%,李国庆27.5%。
对此,李国庆说,“我一点不觉得是财产的损失,我痛苦的是这个舞台。”
股权家事均无小事,蝴蝶振翅影响公司命运
创业道路上艰难困苦的有,到最后夫妻做不下去的也很多。当腾讯爱奇艺优酷等三分天下,叱咤风云之时,谁还能想起大明湖畔的土豆网。当然,在婚姻家事领域,这个案例隔三差五要被律师作为经典的婚姻和资本市场的相关案例拿出来遛一遛。
2005年4月,土豆网正式成立,成为全球最早上线的视频网站之一,而它后来最主要的竞争对手优酷,其创始人古永锵在当时还没有离开搜狐总裁的位置。在一年后的一次聚会中,土豆网创始人王微遇到了当时被称作东方卫视十大美女主持人之一的杨蕾。两个文艺青年相遇相互吸引,随后,在8月19日两人步入婚姻殿堂。
而在两人恋爱婚姻的三年里,事业方面也是蒸蒸日上。土豆网完成了五轮融资,2008年4月更是完成了创纪录的5700万美元融资。
仅仅一年后,2008年8月,王微提出了离婚,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束。在土豆网上市前夕,杨蕾一纸诉状把王微告上法庭。
王微可能怎么也没有想到他的这次离婚让土豆网彻底跌落神坛。挺过了创业初期的艰难,克服了商业模式探索的迷茫与焦虑,跑赢了市场的规模化,却因为创始人的婚姻破裂而中道崩殂。
王微的离婚风波使得其披露信息等方面出现问题,土豆也因此错失抢先上市的时机,IPO被推迟数月,本来应该是在优酷之前上市的它也因此被优酷赶超。投资人对王微和他的团队似乎也因此失去了信心,这为后来优酷土豆的合并埋下了伏笔。
风险把控多了解,“夫妻双双把钱挣”
当然,在唏嘘之余,我们注意到也有夫妻合伙把事业合力经营得红红火火的,海底捞创始人“火锅夫妇”张勇、舒萍在今年的胡润排行榜上就高占第9位。
我相信,“火锅夫妇”在“夫妻双双把钱挣”的过程中,应该不仅做到了“合伙人”与“夫妻”角色的合理切换,更是对双方的股权、人际关系在企业中做出了一个较为完美的安排。
因为股权一旦涉及到婚姻,还可能直接关联到家庭、家族财富,其复杂性和争议性会大大增加。如:
1、婚内单方受赠股权的财产属性认定
2、婚后对公司的增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使用格式版公司章程的危害
4、设立公司中的责任是否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第三方代注册垫资形成的股权是否属于本人
6、股权代持中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7、配偶单方转让公司股权效力认定
8、离婚诉讼中股权价值的认定与股权审计、评估的实操性
9、境外设立公司、共有股权装入信托等对于家事的影响
以上等等问题都是属于公司诉讼中常见的一些实务问题,针对婚姻股权问题的处理和防范,以及被损害利益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时需要了解现在三部关联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一条的及时出台,确立了在婚内就可分财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解决了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到最后法院判离时间跨度比较久,进而中间财产可能会被“处理”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描述不同,直接确定了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共有的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离婚协议涉及诸多感情因素,情绪波动较大是离婚当事人的正常表现,从而导致具有签订离婚协议的盲目性和冲动型的可能。以及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赋予赠与一方任意撤销权,有利于夫妻双方在冷静、理智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款也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即对股东个人财产的明确保护;规定了婚前股权婚后收益为共同财产以及一方为公司股东的股权分割处理方式。
随着企业家事纠纷矛盾的日益增长,股东夫妻关系不和睦或离婚对于企业的影响愈发明显,笔者相信关于股权与家事结合的法律法规亦会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风投或私募也将拟投公司的创始人婚姻稳定状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以决定是否投资。毕竟,这“半壁江山”不小。
股权,是高净值人士财富价值最高的部分。同时,婚前协议的筹划、婚内协议的约定、诉讼的合法合理使用、信托、保险、赠与、股权重组、移民、基金会等工具与传统遗嘱、协议等传统工具的综合运用,才能满足日益突出的企业家财富保障需求。
作者:周碧君 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