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任意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文/吴培雷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通过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但是,有的当事人离婚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之前(例如房产尚未办理过户),要求撤销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理由能否得到支持呢?
先来看一则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
1984年4月13日,李某与翁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生育一子小翁甲。2006年3月2日,李某与翁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双方根据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在婚姻存续期间翁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共同协商分配使用如下:1、XX镇中山街店铺二间、套房一套分配给李某使用;2、XX镇湖美路店面三间、套房二套全部分配给翁某使用;3、双方对分配使用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双方的婚生子小翁甲所有;4、翁某、李某双方所分配使用的店面、套房等财产可以出租,不能出卖和转让;5、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书全部交给小翁甲保管。近期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镇中山街房屋及店面二间产权归属李某所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与翁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二人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翁某乙后,能否在交付财产前撤销赠与。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自愿签订,也均表示协议真实有效,故该协议对李某、翁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李某与翁某于2006年3月2日协议离婚,而李某微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
三、根据本案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应认定翁某与李某在离婚时双方共同约定将中山街及湖美路的房产共同赠与小翁甲,但李某、翁某享有使用权。
四、儿子小翁甲明确表示其同意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相关义务,故该赠与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离婚协议书中翁某与李某将共同财产赠与儿子小翁甲的赠与行为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一种处分,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上。
因此,在翁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李某单方要求将房产判决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因此作出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后李某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夫妻任意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第一种观点认为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系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夫妻任意一方均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单独撤销。离婚时,双方基于离婚的事实,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双方约定赠与子女财产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给子女,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特殊形式,撤销赠与实质是对财产分割的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赠与财产的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再者,若适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特别是夫妻双方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往往会进行多次协商,以对多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个概括合意。在这个合意中,对任意一项财产的处分均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原因、互为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允许夫妻一方拥有对赠与行为的任意解除权,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尤其是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整体性。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应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根据以往的判例来看,在法院的判例中,持有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的判例都有,因此当事人如有此类情况的,应当了解当地的司法判例,以便能及早把握诉讼风险。
作者:吴培雷 律师,婚姻家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