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染色筒子纱加工协议》,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加工染色筒子纱,时间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 2009年5月至6月间,B公司加工批次为P090035至P090053,色号为32S2HPM—A90501的黑色筒子染色纱出现质量问题,终端客户在织造过程中发现有色花严重的情况,经测试为染色纱固色出现问题或浮色未洗净,致使客户色织的大货需要作特殊洗水处理,增加洗水费用29983.2元,另还需支付附加人工、蒸汽、水以及出现问题安排人手处理的额外费用。
此事发生后,A公司多次与B公司电话联系,并将《质量投诉反馈函》传真给B公司,但B公司方面不予理睬。本着减少损失和维护公司信誉的目的,A公司经与客户多次协商,最后确定由A公司承担26000元。上述费用实际承担后,A公司将26000元从应支付给B公司的加工款中扣除,并结算了余下的加工款。
2010年6月25日,B公司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0元,我司收案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收集、整理、制造相关证据,并提起了质量索赔反诉。本案目前临近判决,为减少损失,目前仍在努力协调法院调解中。
原因分析:
本案属典型的产品质量纠纷案,本案处理中我司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质量问题认定的核心证据,即纱线或织物质量鉴定材料、B公司对质量问题的书面确认等;
2、 无有效证据证明与金渔方进行过有关质量问题的沟通。
纠正措施:
建议:
1、 类似事宜发生,尽早告知法务介入;
2、 遭遇客户不积极配合的情况时,应立即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3、 涉及可能出现争议的各类函件(尤其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函件)应选择法律认可的方式发送,尽量选择原件盖章后,通过EMS发送,内容栏注明函件内容,如质量反馈函、质量索赔函等;电子邮件、短信发送的应做好保存;尽量减少传真往来,避免对方否认收到函件。
4、 涉及集团内关联公司间的货物往来时,要注意合同及相关履行资料的完整性和独立性,避免引起权利义务主体的争议。
5、 如已发生质量争议,在未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应在法务的指导下对该客户的全部未付款项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为后续协商处理提供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