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对于人在城市,户在农村的受害人是否能认定为城镇居民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致,而两者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出现同命不同价的局面。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应该统一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了根本原因:
目前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统一的条件尚不成熟:
第一,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是赔偿标准不能统一的现实条件。损害赔偿,既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也要兼顾侵权人的赔偿负担。由于我国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仍然存在,甚至不少地区差别较大,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在相当多的地区尤其是不发达地区,显然会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会出现无力赔偿、赔偿不到位等情形,酿成新的矛盾。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在根据法律和现实发展逐步调整赔偿标准。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按照相同数额予以赔偿。根据我国城镇化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不再以户籍作为判断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唯一指标,而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尽最大可能兼顾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和侵权人损失赔偿可能性。
当然,我国社会城镇化的稳步推进,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损害赔偿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也是题中之义。对此,我们一直在积极研究相应的方案,争取尽早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国实际的赔偿标准。
那么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农村户口怎么样才能适用城镇标准呢?以及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最高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六年四月三日
地方性规定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第三部分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2月)中第27条: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4、海南省交警总队2009—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第十三条(新增):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5. 江苏高院2007年9月《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
对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的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江苏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一般来说,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予以赔偿。
6.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条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身份按照城镇居民认定。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按本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追偿死亡人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桂高发[2014]261号)
八、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提供哪些证据可能支持?
答:当事人能提供下列证据之一,证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在城镇工作、生活、学习持续满一年以上的,可予以支持:
(一)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收入证明;
(二)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
(三)租房合同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明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
(五)暂住证或派出所证明;
(六)在城镇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
(七)能证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其他材料。
相关证据证明
附录(A):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条)。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附录(B):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五险一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实践中,交通事故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时: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城市居民的,就按照城市标准予以判赔;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农村居民的,就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赔偿;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