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绍兴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00XP
住所地:绍兴袍江XXXX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X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连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X323W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X村
法定代表人:赵X,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XXX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XXX24D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钱清村
经营者:缪X华,女,198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城市花园XX幢XXX室,身份证号码:330621XXXX3022
申请事项: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待审中。为了预防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保证案件顺利审结和执行,申请人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贵院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绍兴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