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昨日,泽大所微信公众号推送了《婚内协议,这样写才有效》颇受关注,今日一早便爆出“双宋”离婚的消息(小编发誓绝对不是昨天原创文章的“功力”)。尽管今天好多粉丝大呼:再也不相信爱情了,今日的推文也是与离婚纠纷有关,但是,希望大家仍然能在泽大所分享的每一篇有关婚姻的文章中,感受到法律的意义和爱。
离婚纠纷中影响财产分割的承诺书
文/陈江真
案例介绍
王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中涉及一套房产的分割,一审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审认定该房屋为李某个人财产。王某对二审判决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承诺书》系伪造。
二审作出案涉房屋为李某个人财产的认定,主要证据为一份有王某签字的承诺书,内容包含“……房屋属于李某一人所有”。二审认为王某作出该承诺书的意思表示真实,故认定案涉房屋为李某个人财产。然而,在一审阶段李某提交该承诺书时,王某就明确表示系伪造,实际是李某以办证为由骗其在空白纸上签字,之后李某擅自添加内容伪造成一份王某自愿放弃案涉房屋所有权的承诺书。一审也认为“该承诺书承诺的内容及内容的客观性均存在瑕疵与矛盾之处,本院对承诺书载明的事实不予认定”。然而二审却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以下为一审、二审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的认定理由:
一审认定理由归纳如下:1、内容有误。涉案房屋系婚后购买,并非承诺书中所说系婚前购买,故王某在做出承诺时存在认识错误。2、不合常理。承诺书出具时王某与李某均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在双方均未支付的情形下却特意约定因王某未出分文故放弃该房产,归李某一人所有,不合常理。若王某放弃房产的意思真实,双方完全可以去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登记为李某一人所有,现未变更房屋登记却以承诺书的方式确定权属,不合常理。3、王某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故不能排除王某对房屋价款做出贡献的可能性,承诺书所写王某未出分文与事实矛盾,不能简单按照承诺书确定房屋权属。
二审认定理由归纳如下:王某对承诺书系伪造应承担举证责任,而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承诺书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该承诺书真实、有效。
我方作为王某的代理人认为二审证据认定不充分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案例评析
一、本案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关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该承诺书涉及权利人对重大财产的处分行为——对房屋所有权的放弃。按照常理及习惯,在权利人不是文盲的情况下,诸如此类的重大处分行为应由权利人亲笔书写承诺书内容并签字,类似于自书遗嘱的形成方式。但是,本案却是由利害关系人李某代为书写承诺书内容,而权利人王某仅签名、按手印,在王某有能力书写承诺书内容的前提下采用这种方式处分其重大财产明显不合常理。2、承诺书中关于房屋系李某婚前财产、王某分文未出的表述也明显与事实不符,因购买房屋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即便是一方出资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婚前财产。3、承诺书中的时间存在涂改,且李某关于承诺书形成时间的表述与李某找来的两个证人的表述不一致。4、王某提交的考勤表能直接反驳证人黄某关于承诺书的形成时间、收到时间的证言真实性。上述均可反映该承诺书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我方认为,由于该承诺书的内容涉及重大财产的处分,对该承诺书真实性的认定会直接影响王某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实现。在一审对该承诺书不予采信的情况下,二审认为该承诺书系真实的应更为审慎的审查承诺书的形成时间、形成背景、各方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并严格适用证据规则。
三、关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该承诺书作为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必要的公证、认证程序就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属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承诺书系在日本形成,依据上述条款规定,必须经日本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日本使领馆认证,才能在我国的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文书的公证、认证程序上不仅是对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必须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而,王某已明确表示该承诺书内容系伪造的,但一审、二审仅以王某自认签名系本人所写为由,认为该承诺书无须公证、认证。
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证据形成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取得的方式合法和证据的程序合法。但该承诺书作为域外形成证据没有经过必要的公证、认证程序,即不具备作为证据的合法性要件。因此,一审、二审在对该承诺书是否符合证据三性的认定上均没有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由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要件;该证据作为域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必要的公证、认证程序,也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件。二审在该承诺书既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要件也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件径行作出承诺书系真实的认定,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故王某委托本所律师提起再审申请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陈江真 律师,泽大舟山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