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你知道多少?
文/周超颖
民事二审程序设置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审理方式。开庭审理通过主张、答辩、举证、质证、发问、辩论的环节,使得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法官由此作出裁判,通常更具有信服力。但是随着二审民事案件的激增,近两年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影响,效率裁判、经济裁判愈发重要。
如何实现“简案快审”,在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立法中主要体现为“不开庭审理”的规定。基于此,本文对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相关问题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二审民事案件什么情形下适用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是决定开庭与否的关键。
《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列举的情形,应当理解为是事实清楚,不大会出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需要通过开庭审理来调查核实的典型情形。
第(一)项,三类不服裁定的案件,反映的是程序性问题而不直接涉及实体,一般情况下相关证据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二审法官只需要对一审的裁判理由进行审查。
第(二)项,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比如上诉理由明显缺乏证据支持,提起上诉主要为达到拖延诉讼目的的,不开庭审理有利于快速解决。
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鉴于开庭审理本身重在事实审,既然事实清楚,开庭审理的必要性不大,而法律适用的决定权在于法院,二审法院通过调查、询问足够获取双方对于法律适用的相关意见。
第(四)项,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显然没有开庭审理的必要。
二、“书面审理”与“不开庭审理”,有无区别?
书面审理,是指法院只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裁判而不开庭的一种审理方式。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并无书面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开庭审理,又名迳行裁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的审理制度。
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书面审理”是不开庭、不调查、不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只审阅书面的案卷材料,而“不开庭审理”则是需要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有机会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与法官面对面交流。
三、“独任审理”与“不开庭审理”之间的关系?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即使是不开庭审理,也应当组成合议庭。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确立了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的相关规则。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这样来看,独任审理原则上要开庭审理。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可以由独任法官进行不开庭审理。法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看是否符合前述不开庭审理的条件。当然,《实施办法》目前仅适用于部分地区法院,笔者在此不作赘述。
四、律师如何应对不开庭审理?
1、主动联系法官,确定审理方式
笔者曾遇到对方律师因为没有看清楚传票上的传唤事由系“庭询谈话”,而误以为是“开庭审理”,有一些意见在法庭调查时没有完全陈述,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以为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陈述意见,却被法官告知庭询谈话结束,以书面形式提交代理词。
因此,在上诉案件确定承办法官后,就要积极主动联系法官确定审理方式。如果收到法院的传票或者通知为庭询谈话或者法庭调查,而认为本案需要开庭审理的,要及时联系法官并提出书面意见。
2、搜寻新证据,变不开庭为开庭
提交新证据,提出新的法律观点,是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万能钥匙。法院传票上的传唤事由显示“开庭审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上诉人一方二审征程中的第一个好现象。
在提交新证据的同时,最好可以简明扼要、直击重点地指出该证据对应的一审法院认定的哪些事实是错误的,便于让法官直观地感受到新证据的份量。
3、根据庭审方式,调整发言内容
以浙江省内中院普遍采用的庭询谈话为例。除了表明意见与书面提交的上诉状或者答辩状一致以外,还要提纲挈领将上诉状的内容大致再给法官过一遍,并且本来可能想要在辩论阶段陈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意见,也最好一并陈述。在对方陈述完意见之后,相关问题需要回应的,最好向法官争取及时回应。
五、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如何救济?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径行作出裁判的,当事人有权提起再审申请。
但是该请求是否被支持,要看是否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例如不开庭审理导致当事人辩论权利未能行使或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又或者未传唤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以下为笔者检索的三则案例:
再审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贵州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9号】
法院认为部分指出,“二审法院既然调取了新证据,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则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未进行开庭审理即予以判决,审理程序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再审申请人袁某与被申请人成都某有限公司、陈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申2420号】
法院认为部分指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认为其在二审中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二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后,径行裁定驳回袁某的上诉,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不存在剥夺袁某辩论权利的情形。”
再审申请人黄某、刘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赣01民申170号】
法院认为部分指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书面审理,且在询问笔录中对主持询问人归纳的争议焦点不持异议,双方在该询问中也发表了辩论意见。黄某、刘某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由此可见,除了审查是否符合法律上关于不开庭审理的规定,当事人是否对进行不开庭审理作出过同意的意思表示,双方的辩论权利在法院组织的询问或者调查中是否充分体现,也是法院认定有无程序违法的重要依据。
小结
不开庭审理,虽然是民事二审程序中一种简化审理方式,但是无论如何简化,都应当遵循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切不可将其异化为书面审理。基本程序权利和裁判效率,法律人不做选择,都要!
作者:周超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