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途径

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都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作为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则要视具体的劳动纠纷类型而定,有些是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有些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具体分类如下: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的,作为劳动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不服的,只能向劳动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第47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述第47条以外的劳动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呈、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当然,更简便的方法,可以看仲裁裁决书最后几行,一般仲裁裁决书上都会明确:双方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XX不服,可向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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