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石*,男,汉族,19**年10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小将镇里东**坑**号,身份证号码33062419***90,联系电话:188***9。
申请事项:
请求不予追加方**(身份证号码:342423**98)为(2024)浙0624民初**号案件的被告。
事实与理由:
石*诉胡**、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4)浙0624民初**号】,贵院正依法审理中。被告王**于2024年4月10日庭审时提出追加方**为被告,申请人当庭即表示不同意追加。
申请人认为,案涉《承诺书》是方**出具给王**的,系方**和王**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影响原告要求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法律性质来看,方**的承诺书是对王**的反担保,应由王**自行向方**追偿,方**没有作为本案被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方**目前下落不明,本案此前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时,其也从未出面应诉,故即便将其追加为被告,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存在任何帮助,只会导致本案庭审无限期延后。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不予追加方洋洋为本案被告,请求贵院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石**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