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必要性说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杭州XX公司与被告绍兴XX公司、广德XX中心、黄XX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已预缴诉讼费用。原告已提交财产保全相关材料、财产线索、保函并同意向贵院缴纳保全费用。现原告特请求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要求,现将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阐述如下:
被保全人存在多起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商业信誉不良。而且本案诉请金额较大,被保全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现实危险。故为预防被保全人隐匿转移财产,保证案件顺利审结和执行,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说明人:杭州XX公司
日 期: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