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工友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么?

被工友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么?

案例 1:

陈某系某公司的管理人员,食宿于公司。2009年6月,陈某与公司员工张某因琐事发生矛盾。6月底一晚上,陈某叫了公司另两名员工王某、夏某到张某宿舍,打了张某两记耳光。张某为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同年7月15日21时许,张某趁陈某在公司浴室洗澡之际,用尖刀捅刺陈某的左腹部、左胸部等处,致陈某死亡。

案例 2:

李某系某公司维修工,与田某系同事。某日,由于生产线电机意外停止运行,李某在去取维修工具过程中不慎跌倒,进而将一旁的田某压倒,两人遂发生口角、撕扯,最后李某被打伤。

案例 3:

吴某系某快递公司员工。某日上午,吴某在进行分拣工作的过程中,因班组负责人张某指责其不对,双方发生争执,后吴某被张某打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以上三个案例,三个受伤害人都是被工友打伤或者杀害,但又有所不同。

第一个案例中的陈某,主要是因琐事与工友结怨,第二个案例中的李某是因为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发生纠纷,第三个案例汇总的吴某是工作过程中被工友指责进而争执,该如何判定呢?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主要标准是受伤害与工作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则不属于工伤;如虽与履行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斗殴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受伤因管理与被管理等直接因果关系引起争执进而被伤害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所以,以上三人案例1中的陈某不能认定为工伤,案例2中的李某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案例3中的吴某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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