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不可抗力”的新主张
随着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数上升,武汉、黄冈、鄂州的客运通道相继关闭,疫情形势显然越来越严峻。朋友圈里大家瑟瑟发抖的同时,也有一直有人问购买了旅行订单怎么办呢。幸而武汉旅游局已发布官方通告,全市旅游团队一律取消,直接解决了退团退费的问题,一举解决了大家的担心。
笔者作为专业律师,在近日已接受了多起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合同法律咨询,总结起来,这些咨询共同关注的问题就是:
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而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时,能否以遭遇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为解答各位朋友的疑虑,特作此文,以供参考。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这一突发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对于今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多样性,理论和实务界对不可抗力的外延和范畴一直存有争议,在非典时期,最高院也没有对非典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解释。但从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学界的共识来看,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大规模流行性传染病,符合不可抗力“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这场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疾病的突然爆发,不仅一般人无法预见,就算医学人士亦是如此;人们显然既不能提前避免,也无法在事件发生之时予以克服。
相关法律:《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提到属于不可抗力的冠状病毒以及非典等疫情均属于大规模流行性传染病,对于其他类型的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还要结合该事件的相关具体事实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为了减少争议,我们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直接进行列举,予以明确的约定。只要约定的不可抗力内容不违法,则以约定优先,而且也不影响援用法律规定。简单来说,我们可以将重大疫情或其他情形作为不可抗力中的一种,约定在免责条款内。如果我们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包含的情形小于法定范围,我们仍可对法定范围内的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如果我们约定的情形大于法定范围,则超出部分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约定部分依然有效。
二、以发生冠状病毒疫情为由可以解除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事件要作为法定解除的事由,还要求不可抗力应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换句话说,新型冠状病毒是不可抗力事件,但该事件并不必然导致免责,只有当疫情造成的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不可抗力事件方成为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行不能可分为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事实上的不能,是指客观上不具有履行可能性,比如因标的物彻底灭失而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是指因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履行不能,比如政府“封城”,机场、火车站关闭,导致客运出行无法实现。
如前所述,是否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须视具体案件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定。假设,周董原本要去武汉开演唱会,结果政府“封城”停运了,那周董可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解除在武汉的演出相关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假如本次疫情范围较小,周董又将去乌鲁木齐演出的……那就还是去吧……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解除合同的免责事由时,还须尽力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除义务人的所有责任,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还应主动找寻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同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通知对方,令对方也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义务人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四、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会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不会致使合同完全履行不能,则要看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明显的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否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是的话,则仍可解除合同或对合同进行变更。依据我国法律,则可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合同法解释二)。
此处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可能履行但即使履行也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疫情严重到某个城市已无人出门,那么取消影院的排期、关闭商场和店铺就变得理所当然,否则也无人买单付费,履行合同已无现实上的必要。
根据非典期间的判例来看,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这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时,首先会通过变更合同内容来尽可能维持原债权债务关系,实现双方当事人订约目的。如果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会导致显示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会判决解除合同。
如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起的酒店经营出现极度困难,对酒店经营承包者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确实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但如果后续疫情控制住,短暂的特殊事件并不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此时就尚未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双方可以进行合同变更,如减免该期间内的部分费用,以达到公平的目的。
关于这类问题,最高院其实在2003年曾发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虽现已失效,但仍可见当时最高院对合同纠纷解决的态度。通知中提到:“……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另外,在非典时期,不同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这类重大疫情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则采取了不同的立场,一些判决出现甚至出现了矛盾。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这是由于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的结果导向思维导致的:认为应当免责或者部分免责时,便将其作为不可抗力;认为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便将其作为情势变更。
在非典之后的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仍对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做了割裂,因此对于今后的判例,可能还是会出现类似问题。如果采广义的情势变更,则不可抗力可以作为情势变更的原因之一,就不会出现对这类重大疫情在定性上的争议了。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肆虐正值春节期间,对老百姓的生活、娱乐、出行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更是给商业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尽管笔者认为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目前属于“不可抗力”,但笔者衷心希望,我们能尽快找到有效的防疫及诊疗方法,让病毒无法肆虐,让病毒“不属于不可抗力”!
作者:柳静薇 律师,银行与资产管理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