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年度关键词即将火热出炉。随着“霸座”事件的屡屡频发,“霸座”势必成为2018年的必搜关键词之一。从“公交车上动手”到“火车上霸座”这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我们应当反思的是社会信任之“规”的缺失问题。
一、事件回顾
首次把“霸座”一词提上热搜榜的是今年8月份的“孙某某霸座事件”。今年8月21日上午,在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男乘客孙某霸占一女乘客的靠窗座位,并自称“站不起来”,需要轮椅。经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后,被占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最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被纳入铁路“黑名单”,180天内不能购票、乘坐火车。
然而,时隔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9月19日湖南永州至深圳北的高铁上,周某某强占不属于自己的靠窗位置,在乘警要求其坐回自己的位置上时,情绪激动地拒绝。
12月3日,在包头至大连的K56次列车上,一位22岁的女子霸占他人座位,还声称“谁先坐就是谁的”。乘警见劝说无效后,将该女子拉离座位。然而,该女子仍不停大声嚷嚷,还辱骂乘警。铁路警方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
可以说,“霸座”并不是偶然的、孤立的某一件事件,有优秀的网友对今年8月至9月的霸座事件进行了总结:
在“2018年12月3日霸座女被行拘”事件之前,对霸座行为的处理方式主要为口头教育、训诫、劝说、(少量)罚款,而在前述事件发生之后,各地不断出现“霸座人被拘留”事件。
12月11日,一名50岁男子购买了一张短途卧铺车票到站后,“霸”在卧铺车厢拒不下车,列车工作人员要求其补票遭拒,不仅被罗某大声辱骂,反称“你们让我上了车,我就要坐!”态度恶劣且抢夺值乘的武汉客运段列车长巡视记录仪。列车到达黄石火车站后,铁路民警口头传唤无果,遂将其强制带离下车。过程中,罗某不停叫嚣“我没有违法,你们要遵守法律,文明执法!”武汉铁路公安处11日通报,该部门依法对这名“霸铺叔”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12月14日,K7426次吉林开往沈阳的列车上,乘客刘某一人占三座躺着睡觉,面对乘警,称“别跟我整这些没用的”。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将刘某强制传唤,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二、归责分析
面对“火车上霸座”的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何评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霸座者可能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责任:失去信任又失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铁路总公司等八机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发改财金〔2018〕384号文件)
一、限制范围
(一)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
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
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
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
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
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对上述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
四、移除机制
对特定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火车。相关主体从限制乘火车人员名单中移除后,不再对其采取限制乘火车措施,具体移除办法如下:
(一)行为责任人发生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行为第1~3、7 条的,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有效期为180天,自公布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计算,180天期满自动移除,铁路运输企业对其恢复发售车票。
根据以上规定,霸座者的行为扰乱火车秩序的,如与其他乘客、乘务员、乘警发生冲突的,执法者即有权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其行为已达到“情节较重”的标准,执法人员有权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霸座者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再次购买火车票。
对于霸座者来说,便是:失去信任又失去自由。
今年6月1日,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了首批31名经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即将被限制购买车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铁路部门将实施限制购买车票的惩戒。铁路部门向广大旅客朋友倡议:请坚持诚信乘车、文明出行,遵守铁路运行安全相关规定,杜绝失信行为,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文明良好风尚。
有的朋友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今年8月21日发生在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的“孙某霸座事件”中,执法者为何没有对孙某行政拘留?
原因可能是: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情节较重”认定难度较高,不能仅将“是否扰乱交通秩序”这一较为笼统的标准作为是否科处行政拘留的考量因素;在当今自媒体时代,人肉搜索、网络舆情轰炸或许比行政拘留“更难以忍受的处罚”,因此在孙某事件发生后的舆情变化也可能成为“12月3日首次霸座被行拘事件”发生的动因。
另外,从“李媛媛诉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公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案”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在实践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情节较重”认定的困难性。以下文字摘录自《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表明,2015年1月10日凌晨4点,在MU2036次航班等待除冰后起飞的过程中,由于发动机按规定关闭后机舱内空气较闷,原告违反乘客在飞机上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擅自离开自己的47K号座位,到飞机前舱找机组工作人员吵闹,捏造并扩散“机长骂人”以及“机长带着情绪,飞机不安全”等煽动性语言,造成一部分旅客在机舱内闹事。在飞机完成除冰开始滑出廊桥以后,原告又煽动旅客阻止飞机起飞,导致该航班三个机舱安全门被闹事旅客打开,飞机不能起飞的严重后果。作为拥有十余年从业经验并经常乘坐飞机的导游,原告不仅清楚的知道飞机舱门关闭后应坐到自己的座位上,系好安全带,调直座椅靠背,收起小桌板,关闭手机,不得随意触动安全门等机上公共秩序的相关规定,也清楚的知道《导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导游应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情况的规定。但原告却故意违反这些规定,实施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导致机上旅客和飞机均处于严重不安全状态。原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被告给予原告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民事责任:违约且侵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当乘客购买车票后,与铁路公司之间即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霸座者本该按照火车票面载明的内容履行约定,而其霸占别人的座位的行为必然是一种违约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霸座者的行为无疑侵害了对于被占座位的乘客的财产权利,故对被霸座乘客构成侵权。
三、归因刍议
霸座者何以得以如此猖狂,不惜屡屡违法?探其原因,可从违法成本、自媒体角色找到答案。
(一)违法成本
所谓违法成本,即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具体为企业实体或个人,通过非法手段,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组织、从事损害他人利益活动所将要付出的承受法律制裁、接受行政处罚、进行经济赔偿等代价的总和。
根据上文的分析,对霸座者的违法成本至多为罚款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在180日内不得购买火车票的行政责任、向受到损失的乘客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12月3日火车霸座女被行政拘留事件发生之前,此类事件几乎均以少量罚款及民警口头教育草草收场。过低的违法成本必然会造成违法行为与受损利益补偿的不平衡,从而致使该类行为屡屡频发。
(二)自媒体的网民角色信任
截至2018年12月19日,有关“霸座”这一词汇的百度收录咨讯文章为125万篇,百度网页搜索结果约724万个网站。早在今年9月的“孙某高铁霸座事件”发生后,权威媒体光明日报,就以《霸座问题频成媒体焦点,不正常》道出,“不文明现象总让媒体揪着批,恐怕没完没了,时间长了,会给大众带来‘审丑疲劳’”,还有网友更是直言,“最近每一次的霸座事件总能成功登上热搜,过高的关注度,对于那些靠恶俗博出位的人来说,正中下怀。他们本身内心就是带着看戏,调侃的心态,周围的人(包括网民)越是愤慨,那些博出位的人内心也许就越开心”。易言之,网络媒体对霸座事件的过度评论、关注可能会反制霸座事件的遏制。
归归总总,霸座事件的持续升温既可归咎于自媒体在当前时代下持续上升的网民角色信任,也会对其自媒体的网民角色信任产生影响。
范以锦在其作《自媒体在突发公共事件传播中的社会责任》中道,“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的介入和推动,不少社会事件成为了方方面面都十分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不少自媒体本着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促成问题解决,但也有一些自媒体散布不健康情绪和错误言论,更有甚者,为了达到吸纳粉丝的目的,冒充他人公众号,制造恐慌”。
之所以把霸座事件的持续升温归咎于自媒体在当前时代下持续上升的网民角色信任,是基于信任的建立对信息发布者专业性和可靠性的依赖度。德国当代社会学家卢曼认为,社会现实复杂多样,人类无法获取完整信息,信任能够弥补信息不完整的缺陷,给人类提供安全感。信息发布者的专业性和可靠性是影响信任产生的重要因素。上海交通大学人文艺术学院张旭阳认为,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发布者的社会角色直接影响网民对事件的认知。诚然,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下,自媒体作为新闻传播新兴主体,对公共事件的传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同时,舆情的发展也会对自媒体本身的社会信任产生影响,张旭阳认为,“就各社会角色而言,网民最信任法律人士、专家学者、亲朋好友、同事/同学/熟人和政府官员,这些信息发布者多是符合其行业自律规范、职业要求和职业精神的社会角色,表现出网民对其专业性、可靠性的肯定。”因此,自媒体在突发公共事件传播中应当理性引导舆情,而不能成为不法分子的推波助澜者。
信任能够培育认同感并激发参与热情,促进信息共享和自愿合作。勿让霸座事件使公众失去对法治的信任,同时也需要自媒体的理性引导,这才是霸座事件中的社会信任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