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后,对无证驾驶、酒驾的致害人怎么追偿?

保险公司赔偿后,对无证驾驶、酒驾的致害人怎么追偿?

保险公司赔偿后,对无证驾驶、酒驾的致害人怎么追偿?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人民法院审理驾驶人无证驾驶、酒驾等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追偿权案件较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但对于追偿范围的确定存在较大争议。如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与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相撞后,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江某30110元后,是向张某全额追偿30110元,还是按责任比例追偿一半即15055元?

1.交强险责任不考虑作为侵权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过错,且除受害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不因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而减轻赔偿责任,即使非机动车方承担全责,交强险亦应承担最低限度的赔偿责任,故交强险理赔不应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在确定保险人赔偿义务时无需考虑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保险人也不能以交强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性质、赔偿项目和范围、抗辩权、限责或者免责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是相互脱钩的。 但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不意味着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了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时,应考量受害方是否具有过错。如果受害方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保险给付与侵权责任系两个不同制度,即保险给付请求权的发生并不以侵权责任为前提。

2.我国交强险以救助受害人为第一目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得以过失相抵制度进行抗辩。该义务的确定在于交强险作为社会风险中强制性保障措施,为了避免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助而强制设立,拟通过让所有机动车主强制性参保,分散社会风险下机动车量激增的事故风险,故而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且赔偿时不考虑受害方的过错,故其对于超过侵权人责任比例部分进行赔偿并非不公平,恰是其公共性、公益性功能的体现。但是作为机动车方的个人,其并不承担社会救助和风险分担功能,仅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即可,将保险公司分担社会风险的交强险赔偿责任等同于机动车方的侵权赔偿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亦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法理正当性。且在侵权法范畴,让个人承担超出侵权责任范围的责任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规定则不得将保险公司的强制性公益义务强加于侵权人。

3.对无证驾驶等恶意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不意味着全额追偿具有合理性。无论是无证驾驶、酒驾还是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均会受到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惩罚,且交警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该类行为已经作了否定性评价,如果在保险公司追偿时,再就该类行为进行超过侵权责任的不利评价,显然属于重复评价。如A无证驾驶机动车,B醉酒驾驶电动车闯红灯从侧面撞上A的机动车,认定A承担20%责任,B承担80%责任,B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为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后,向A追偿。从侵权角度分析,A承担无过错责任,但B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在确定侵权损失赔偿责任时,应当适当减轻A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因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后A就当然承担全部责任,否则会导致实质意义权责不对等的不公平现象。同时,在无证驾驶、酒驾等情形下,致害方由于主观恶性较重,一般均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少数不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适用过失相抵并非减轻其责任,而是基于权责相统一的考虑,不会引发道德风险。

4.之所以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全额追偿具有合理性,在于对《解释》第19条的误读。该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额追偿说认为该条确立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不适用过失相抵制度,即在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时,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应当全额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而不考虑受害者的过错,似乎是对过失相抵制度的排除适用。实际上,交强险的强制性一方面在于赔偿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于投保的强制性,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人均应当遵守。但致害人全额赔偿的基础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脱钩的,由于少数机动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到期未及时续保,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无法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侵害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根据损失填补原则,该损失应由机动车主(机动车主为实际驾驶人时)承担,如机动车主与致害人(实际驾驶人)并非同一人时,应当与致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并非直接基于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且该条系针对未投保的机动车制定的特殊规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能由该特殊情形推导出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时全额追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0)
上一篇 2021年9月10日 下午5:12
下一篇 2021年9月10日 下午5:1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