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板凳砸头反刺案男生:
只能挨打,不能反抗,天下有这个理么?
近期,检察机关在切实依法保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上积极作为,受到人民群众拥戴。3月1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纠正、撤销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过当,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绝对)不起诉决定。此消息一经公布,普大喜奔。
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隔壁公司的表现差强人意。论理,隔壁公司作为司法职能范围更广、权力更大的司法机关,当有更好的令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依法作为。刚刚,中央联合调查组为隔壁公司挽回了此前因“丢卷事件”形象严重受损的基本分。现在,它需要积极作为,重塑司法公信力。从何做起?试从依法切实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改变审判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违法理地过于严苛的现状做起!
绍兴有个正当防卫争议案,被板凳砸头而反刺的贵州籍土家族男生朱毫,因一审否定其本人和辩护人的防卫过当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正在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月27日,辩护人在个人公号发起公民投票(详见链接)。截止本文撰写之时,支持一审判决的107票、占4%,认为朱毫无罪的520票、占23%,认为朱毫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1605票,占71%。
为发起投票事,辩护人郑重声明如下:
1.目的在于征集民意,了解公民的朴素正义感;
2.是自主投票,不是拉票。是否投票,投什么选项,决不绑架民意和私人感情。我做教师第一季的一个学生,与我有私交,投了赞成一审判决的3选项,我不以为忤,相反十分赞赏。
3. 所给的信息力求客观公正,以法院文书的表述为主,不多提及辩护意见。
为了替板凳砸头反刺案男生寻求公道,现提供以下补充信息:
1.上诉人朱毫被明某某用板凳砸击的部位不限于头部,伤及的部位还有右侧锁骨、左手臂;
2.上诉人朱毫与明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及轻微的互殴,挑起事端的均是明某某,即出言不逊和动手殴打都是明某某在先;
3.旁人拆劝后,是明某某到附近车间拿起板凳砸击朱毫,往死里打;
4.“往死里打”的证据有:断裂(破损)的板凳,受伤的上诉人朱毫;
5.上诉人朱毫的伤情不仅仅是“左上臂局部青紫,右侧顶颞部局部肿胀”﹝ 20180616《入(看守)所健康检查登记表》所载﹞和“因外伤致头皮裂伤,右侧颈部、左上臂多处擦挫伤,左手划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8062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载﹞那么简单!
(1)上诉人朱毫从2018年6月16日进入看守所至今,太阳穴、后脑部位时常胀痛、刺痛,经向狱医反映,已服用止痛药物10余次;
(2)上诉人朱毫在羁押期间的精神不稳定,时常失忆,可能与头部受到强烈砸击有关;
(3)侦查阶段,只对上诉人朱毫的头部等处进行了简单的外伤检查,疏漏了应该做的影像诊断;
(4)我们有理由认为,上诉人朱毫的头部尚有淤血,即使因时日已久,淤血被吸收,仍可能存在脑部损伤等在一审阶段未予查明的严重后果;
(5)据上,我们于2019年3月1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上诉人朱毫再次进行伤势鉴定(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的申请书》。
从书证、物证这些客观性证据看,上诉人朱毫被明某某用板凳砸击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头部受伤之外,可能已经伤及精神!
诸位想想,如此结实的板凳砸击头部等处,凳断头破,上诉人朱毫不被砸死实乃侥幸!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刚、李伟向“两会”代表、委员提交的《关于激活正当防卫权利,弘扬社会正气的吁请书》中建议:
司法人员在裁判时尽可能观摩案发地,以同理心进入“剧情”,模拟防卫人所处情境,问自己——“我在此时该如何做?”
对于争议较大、受社会关注较高的案件,引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代表以及专家学者观摩审判,最大限度地与社会公众达成共识,减少分歧,弘扬社会正气。
必须为雷刚、李伟律师点赞!
我也想问问诸位:
日常生活中,口角争执免不了,当对方突然让事态“升级”,使用凶器往死里打击己方时,己方是否必须先行躲避,或者只有在对方持续打击时,才能奋起反抗?或者等着被砸死,让鬼魂报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