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所称的“年息8厘”究竟是8%,还是0.8%
【案例要旨】
合同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
原告:桂广武
代理人:桂正科,原告父亲
代理人:李远山,法律工作者
被告:群顺公司
代理人:蒋忠新、王涛,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之前,刘珍曾通过桂广武的父亲桂正科向桂广武借款。
2017年2月,刘珍经桂广武同意,将其所欠桂广武的借款本息合计13万元转借给群顺公司。
群顺公司于2017年2月9日给桂广武开具了一式三联编号为3772489的收据,收据载明“年息8厘”。
群顺公司自2018年5月21日起陆续偿还桂广武借款8笔,合计10万元。
因群顺公司自2020年11月19日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桂广武遂起诉至F县人民法院。
【诉辩意见】
桂广武诉称:群顺公司与其约定的借款利率是“月息8厘”,应当按照月利率8‰计算,请求判令群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494元、利息5344元,本息合计88838元。
群顺公司辩称:桂广武所持收据字迹模糊不清,但该收据的存根联、记账联均显示借款利率为“年息8厘”,故应当按照年利率0.8%计算,群顺公司尚欠借款本息31328元,请求依法裁判。
桂广武的代理人认为,本案借款来源于最初出借给刘珍的12万元,当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就是“月息8厘”,如按年利率0.8%计算,明显过低,且与交易习惯不符,故“年息8厘”应属笔误。
群顺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借款收据明确载明“年息8厘”,“年息8厘”即年利率0.8%,桂广武主张按照月利率8‰计算,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年息8厘”表示的年利率是多少?
【审理经过】
桂广武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举示了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9日”、金额为13万元的收据,以证明群顺公司于2016年2月9日借款13万元、约定月利率8厘的事实。
群顺公司质证认为,桂广武提交的收据字迹模糊,借款时间、利率均应当以群顺公司持有的记帐联及存根联为准。
群顺公司就其辩称的事实和理由,举示了编号为3772489、落款日期为2017年2月9日、金额为13万元的收据记帐联及存根联各1份。
桂广武质证认为,群顺公司提交的收据记帐联及存根联不属实。
经法院审查,桂广武提交的“收据”系一式三联收据中的第二联,即“收据联”,该收据联中的字迹模糊不清,其中“8厘”、落款日期“2016年2月9日”均用圆珠笔描写过。
经仔细辨认,该收据联的右上方隐约可见编号“72489”,与群顺公司提交收据存根联、记帐联的编号“3772489”后五位数字相符。
故一审法院认定桂广武所持收据第二联与群顺公司所持收据的第一联、第三联系由同一份收据复写形成,内容应当相同。
鉴于群顺公司所持收据的上下两联内容清晰且没有修改痕迹,故应当以此认定桂广武收据中的内容为:借款金额“13万元”、借款日期“2017年2月9日”、利率“年息8厘”。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刘珍经桂广武同意将其所欠借款本息转借给群顺公司,自群顺公司给桂广武出具借款凭证时起,双方之间建立借贷关系。
按照银行业通用的利息规则,月利率以“‰”表示,年利率以“%”表示,以“分”或“厘”的方式表述借款利率系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形成的交易习惯或俗称,古已有之。
民间借贷活动中通常所说的“利息二分”,一般指的是月利率,意思是每一元每月的利息为0.02元,即月利率“2%”,换算成银行业规范的表示即为“20‰”。
但如果说“年息二分”,按照银行业规范的表示应为“20%”,意思是每一元每年的利息为0.2元。注意“年息二分”并不是指每一元每年的利息“二分”。
再如,“月息二分”为月利率“20‰”,这个应该没有争议,那换算成年息就是年利率“24%”(20‰×12),而此时的年利率“24%”即为民间俗称的“二分四厘”,而不是“二十四分”或“二十四厘”。
以此计算,“年息8厘”应为年利率“8%”,而不是“0.8%”。
此外,商务印书馆于2012年6月出版的第六版《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分”的含义有:“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
▲ 《现代汉语词典》
关于“厘”的含义有:“利率单位,年利率1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1厘是每月千分之一”。
▲ 《现代汉语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约定利率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
依照上述规定,对于“年息8厘”的理解应当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故应当按照年利率“8%”确定。
群顺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年息8厘”应当按照“0.8%”计算的理由,与民间借贷活动中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桂广武的代理人认为应当按照“月息8厘”计算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亦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皖0421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群顺公司偿还桂广武借款50430.98元。
【裁判文书】
(2021)皖0421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评析】
从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来看,其显然也是认为“年息8厘”应当按照年利率0.8%计算。
只不过由于其认为该利率明显过低,不合常理,故才罔顾事实将收据上明确记载的“年息8厘”硬说成是“月息8厘”。
原被告双方代理人都想当然的认为,既然“月息8厘”是月利率8‰,那么“年息8厘”当然只能是年利率0.8%。
殊不知,我国民间借贷所称的利率“分”与“厘”是有其特定涵义的,系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出具收据并出庭作证的群顺公司财务人员刘娟对此也应当是心知肚明的。
《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等辞书已对该民间约定俗成的涵义作了明确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