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标题所示,其实分为两类主体,即工人、他人(包括但限于屋主等)。
先看他人受伤问题。笔者近期拿到了一个胜诉判决,代理的是平台公司。也是安装问题,区别是工人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
【基本案情】
B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健身器材旗舰店。C公司开设有微信公众号“安师傅”,D公司开设有“家居服务平台”。
2022年,江女士在上述旗舰店购买了一套健身器材。2023年2月初,C公司工作人员在“安装群”中收到前述健身器材需要安装的信息,在群内“接单”后,并在服务平台提交订单。同日,土师傅提供报价。次日,D公司工作人员在平台上托管订单费用,指派土师傅安装。2023年2月14日,郑青土第一次上门安装。在安装过程中,马美江被其中的一根钢管砸伤。2月15日,江女士赴金华市某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若干。后江女士起诉公司B、C、D和土师傅。
焦点一不展开,侵权纠纷较明确。
主要看焦点二,四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采用了典型的侵权四要件理论,采纳了我方相当部分的事实和法律内容。
最终法院判决我方平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再看工人受伤问题。
2024年1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为:房东在某网络平台预约了工人上门安装家具,工人在安装过程中受伤,房东被列为被告并被要求赔偿。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有三:
- 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谁?
- 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 侵权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首先,陈女士向家具店购买定制家具后委托该家具店安排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橱柜,该家具店接受其委托后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直接与李师傅建立合同关系,家具店作为陈女士代理人所订立的该合同对陈女士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李师傅前往安装现场后根据具体工作量又与陈女士就报酬达成了一致意见亦证明陈女士对该合同关系的确认。李师傅及家具店均为运营的某网络平台的注册用户,家具店代表陈女士作为需求方通过平台发布订单信息后,包括李师傅在内的安装人员进行报价,由家具店直接进行选择,故合同相对方为陈女士而非X公司,陈女士主张其仅与某网络平台存在合同关系,与李师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合同性质。李师傅的工作主要是完成定制柜安装并一次性交付该工作成果,安装工具由李师傅自行负责,具体安装步骤均主要依靠李师傅独立判断安排,不受陈女士支配,李师傅具体工作时间亦由双方协商确定,陈女士就工作成果一次性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至于事故当天李师傅从事的板材切割作业,系橱柜整体安装调整的一部分工作内容,仍然属于承揽合同的范围。
再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定作内容为家用定制柜安装,从事该工作并不需要相应资质,故陈女士作为定作人在定作、选任方面不存在相应过错。李师傅认为受陈女士一方指示使用大理石切割机切割板材导致受伤,陈女士不予认可,李师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节事实,且李师傅长期从事此类工作,较非专业人员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对需要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种类应当有更专业的判断。李师傅在明知当天需要切割板材的情况下未携带专业设备工具前往作业,又在不熟悉大理石切割机性能的情况下使用该设备切割板材致使自身受伤,难以认定为陈女士一方过错。事发后,陈女士丈夫亦及时陪同李师傅前往医院就诊,并垫付了医疗费,对李师傅进行了救助。综上,李师傅要求陈女士赔偿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