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安全事故是否等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生安全事故是否等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6年以来绍兴市范围内重大责任事故罪涉案人员处理情况调研

文/钱良波、史晓钦

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企业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被警方控制的报道,屡见不鲜,给人造成企业一旦出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就面临牢狱之灾的印象。在接受企业负责人咨询时,也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

那么,发生安全事故是否等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被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到底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是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处罚,还是企业负责人应受责任追究?为了解答疑问,我们对绍兴市范围内2006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罪涉案人员的处理概况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我们就企业安全生产提出律师的意见和观点。

发生安全事故是否等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生安全事故是否等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1年5月14日,绍兴市跃进印染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污水池坍塌事故,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8月3日 越牛新闻网报道 )

2021年9月3日16时6分,浙江省嘉善县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车间起火。6名失联人员确认已死亡,涉事企业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善后工作已同步开展。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2021年9月4日 广州日报报道)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根据该条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就重大事故责任罪作出了补充和扩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破坏安全系统、拒不整改、擅自作业这三种情形下,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属于结果犯,即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但在特定情况下,只要有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从刑期角度来讲,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期有两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等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更为严重后果,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绍兴市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发案及处理概况

该部分通过法律智能检索系统,剔除有关决定书、通知书及未公开文书,从行业分布、被告人职务特征、量刑情节、缓刑适用情况、刑期等角度对检索到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形成一份可视化分析报告,以梳理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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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分布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各个行业均有分布,但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建筑业,占比分别为: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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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原因

检索到的38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大方面:

火灾11起,引起火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作业人员违规使用电焊、明火、切割等。

直接实施作业人员操作器械不当15起,主要表现为器械撞击、压倒、坠落、将第三人卷入筛内,致人死亡。

负责人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2起,主要指拒不整改、擅自生产、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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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务特征

在38份判决案例样本中,一共涉及56个被告人,其中务工人员(直接实施作业人员)27人,企业负责人24人,法定代表人3人,个体经商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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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量刑情节

在涉案56人中,法院认定的主要量刑情节为悔罪(56人),自首(53人),赔偿(37人),谅解(36人),认罪认罚(13人)。

根据判决引用法条显示,自首、悔罪、赔偿等情节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方面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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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缓刑适用情况

在涉案56人中,适用缓刑人员38人,占比68%,不适用缓刑人员18人,占比32%。从数据样本可以看出,在具有自首、谅解、赔偿等从轻、减轻情节前提下,没有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缓刑适用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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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期分布

经样本统计,一审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53人,约占95%,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3人,占5%。由此可见,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期的主要分布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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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几方面疑问的解答

(一)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是否等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是否等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我们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认为阻却安全事故演变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因素,有以下三方面:

1、涉案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当然,在企业已经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要证明责任人员不存在过失,并不简单。

2、是否违反安全生产规范。这里的安全生产规范分为三部分。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如《建筑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二是企业单位内部规定,如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条例、办法等;三是虽未有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已为业界所公认的操作习惯和惯例。

发生安全事故是否等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何种程度损失后果,是重大事故责任罪的主要定罪量刑标准。

发生安全事故是否等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而,企业发生了安全事故,并不等于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如果被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到底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

对于该疑问,上文实际上已经有所解答。根据我们的调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涉案人员中,适用缓刑人员占比68%,不适用缓刑人员占比32%。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案人员占比95%,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只占5%。整体来看,本罪对涉案人员的处罚程度并不重。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还是企业负责人?

虽然我们看到的新闻报道,往往提及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被控制。但从我们的调研数据可以看出,直接施工作业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基本各占一半。这样的比例特征,有助于我们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的主体,是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人员,而非一定就是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四、律师观点

安全生产事故无疑是悬在各类企业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那么我们该如何来规避它的法律风险呢?律师认为,一是企业要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安全生产的弦,时刻不能放松。二是建章立制,定期自查自纠。以常态化的自查方式来发现安全问题,消除隐患。三是高效整改。对于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整改要求要高度重视,该停业的停业,该关停的要关停,排除危险。切忌拖延整改,强行生产。四是安全生产全过程尽量留痕。对于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整改的过程,要进行完整的记录和留痕。五是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积极抢救,挽回损失,争取受害方的谅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法律不强人所难。当企业真正重视安全生产,为安全生产进行了付出,也保留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安全生产过失和违规行为,那么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就降低到了最低的程度。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 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 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作者:钱良波 实习律师,史晓钦 实习律师,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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