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常见问题汇总

俞彬彬律师 诉讼 2551

1问:什么情形下会驳回起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实践中,驳回起诉有下列几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就是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你来起诉,就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2、被告不明确。如被告的信息不祥(名字不明确,住址不明确),信息不明确,人民法院就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没有具体的事实,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说没有具体的主张,人民法院就不知道你要干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5、合同或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就应当申请仲裁。

6、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

7、属于政府部门处理的案件,如土地纠纷。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如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9、重复起诉的 法院也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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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什么情形下会驳回诉讼请求?

答: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陈述的事实,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起诉的诉讼主张要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到伤情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再举例: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3、原告错误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如欠款纠纷案,如果是合同产生的欠款就不要以借贷纠纷起诉。实践中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错误确定,就不可避免地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关联性,而导致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因而又称消灭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丧失的仅为程序上胜诉权,并未丧失实体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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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有哪些区别?

答: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应当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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