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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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一直空置未入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一、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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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双方对房屋被征收作出的约定仍有效
裁判要旨 1.政府基于买房人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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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购房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房贷本金及利息
引言:实践中,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购房者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情形时有发生,在按揭贷款买房模式下,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又导致购房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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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案件审判实务问答29则
下述内容以相关民事审判专论和辑刊为蓝本,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各地法院的民事审判经验,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相关审判指引和案例,总结梳理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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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一房数卖中的合同效力及权利保护顺序问题
“一房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以上的购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和两名以上的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说明一点,本文中的房屋泛指一般房屋,即包括商品房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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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借名买房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上海一中院关于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因不具备购房、房屋贷款资格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实际支付购房款,出名人对外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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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收房验房发现质量不合格怎么办(业主篇)
2022年已临近年尾,接下来会有不少楼盘交付或即将交付。应读者之邀,写写收房时验房发现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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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绍兴首例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正式办理
“这项服务不仅帮我省去了筹集还款资金的压力,整个交易的过程也更快更安全。”11月25日,在柯桥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柯桥区建设局房地产管理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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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出现延期交房该怎么办(业主篇)
据了解,绍兴市越城区镜湖金辉天镜云著小区,原本9月30日应该交付的新房,至今没有交付。之前金辉另一个楼盘,原计划于2022年8月交付的袍江金辉悠步观澜也发布了延期交房的通知书。
柯桥区佳源兰亭印象(兰印府)规划有洋房、叠墅、排屋等,自2019年5月完成结项并全部办理出预售证,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本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交房。然而已延期三次,目前交房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
还有位于上虞开发区的华鸿·万悦城项目。 -
越律说法|房子如果“烂尾”,业主要不要退房
这次聊聊房子如果“烂尾”,业主要不要退房。 先看新闻。近日江西高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三起楼盘“烂尾”纠纷时,判定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须向购房人返还首付款及已支付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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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停贷纠纷法律实务要点
所谓“烂尾楼”,一般是指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后,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停工,或者超过预计竣工时间一定期限没有验收竣工的工程。 “烂尾楼”案件中所涉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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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毁约,要付多少违约金?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毁约,要付多少违约金? 文/陈家炜、傅玲佳 为保障二手房交易的顺利进行,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都会设定违约金条款,且通常违约金的金额是房屋总价的20%至30%。但是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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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经济适用房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有其严格的准入条件。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系由划拨方式取得,并且免收土地出让金,因此产权不完整,被限定为“有限产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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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网签与备案的区别
问:网签与备案有何区别? 答:区分网签与备案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含义不同。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行为,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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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全由购房者承担
本案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于2020年12月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 裁判要点: 1.因出卖人(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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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疫情影响(实务问答篇)
一、因疫情影响,购房人延迟支付房款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答复: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原则上购房人不能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免除迟延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但如果购房人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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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农村房屋买卖纠纷10个典型参考案例
1.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如何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张某清与冯某霞、崔某、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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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疫情期间逾期交房不可抗力的认定
关于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在一定条件下构成不可抗力的表述: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此,在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疫情防控,从而导致大多数非必要生产企业停工、停产,在该期间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应当顺延合同履行或适当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对于新冠疫情期间,因政府相关防控政策及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归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有相关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免除房地产开发公司部分违约责任。但是,在政府调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并具备了复工复产条件后,即不再具备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因素,只是可能增加相应的履约成本,不能继续按照不可抗力情形调整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否则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产生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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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裁判规则
一、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裁判要旨: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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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商品房小区的车位权属问题
案件一简介(来自新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2014年10月,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内容为建筑住宅楼4幢、地下一层地上七层。原告房地产公司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