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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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加班费的仲裁申请时效(浙江省)
一、法律规定 1. 全国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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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协关于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2021年5月13日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接受案件委托第一节 提供诉前法律咨询第二节 正式接受案件委托第三节 律师收费第三章 仲裁前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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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平时接触的人伤事故中,伤者对伤残等级比较关心,询问的比较多。其实我们事故理赔常用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一个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当然也有可能在一起事故里面,两个标准各鉴定一次,各自去理赔。
今天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标准也就是工作中受伤等工伤事故一般适用的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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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农民工受伤赔偿问题研究: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当前,建筑工程领域,出现大量农民工受伤后的人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无人赔偿的情况。一个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投资方出资、设计方设计、施工方实施、监理方监理等多方人员参与才得以完成。建设工程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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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在校学生去用人单位实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实习生虽然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与用人单位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在身份上还是依附于学校。双方不应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在校实习生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具有从属性,并获取报酬,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动者。
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绝对化,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以绍兴、杭州等地案例进行分析,看看有哪些要素会影响法院对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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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律说法|配合疫情管控竟遭辞退,法院认定单位违法
疫情期间封控在家,收到上班通知,员工向老板说明因为疫情无法准时到岗,竟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近日,上虞法院受理了这一因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定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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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关于律师从事企业劳动人事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本指引从劳动法律顾问的基本要求、概念指引以及主要文件出发,明确了从事企业劳动人事法律顾问业务的相关注意事项;对从事该类业务遇到的疑难问题予以解析指引,并对劳动争议调解的全流程进行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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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关于律师代理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2022年1月4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本市律师代理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2022)》,试行一年,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以下是《指引》全文 目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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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涨至948240元
202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最新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该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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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能否适用于关联公司
案情简介 袁某于2018年3月20日入职某金融服务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袁某月工资标准为2.5万元,由基本工资1万元、岗位工资1万元及绩效工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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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公章管理出具欠薪证明,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贾某于2016年12月1日入职某国际信息咨询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贾某的岗位为总经理,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某国际信息咨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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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等新型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审慎
主播作为核心人物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关系,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具体的用工形式,并按照认定劳动关系相关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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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因公受伤,公司不给予赔偿怎么办?
吴某在工作时左手食指受伤并缝针,受伤之后工厂只给了2000元医疗费用。因为手受伤不能工作,工厂要求吴某休息一个星期之后就回厂里继续做工,并且没有给付任何误工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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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导致的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赔偿
邱某系某建筑设计公司会计并兼任财务主管,未向公司经理核实确认,便向QQ盗号者付款42万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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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休息日加班费,也未安排调休,辞职时能否要求付加班费?
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核心内容。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咨询雷刚律师:157-2400-8363(V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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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保密费不等同于已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软件开发公司与严某签署的协议中约定,将严某在职期间的保密费随同工资一同发放,并不考虑严某离职后的就业情况,且保密费的发放与考勤挂钩。该保密费应属于工资范畴,而非对竞业限制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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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规查询他人隐私信息,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非因工作需要违规登录查询系统,获取两位女性同事的行程轨迹信息,既严重违反了某科技发展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亦属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某科技发展公司以此为由将杨某辞退,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杨某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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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仍应享有当年度带薪年休假
某物流公司以孔某已享受产假及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为由,不同意支付其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公司违反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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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注册同类公司,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赵无极于2008年1月14日入职拜某医药公司公司,先后担任普药/女性健康事业部高级医药代表、战略市场(南中国)部门地区经理,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职期间,应忠诚地为甲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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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建筑企业投保了人身意外险能否抵扣工伤赔偿?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